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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的房産夫妻一方單獨所有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4 10:12:19

婚姻期間的房産夫妻一方單獨所有(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獲益歸屬的界定)1

大妻雙方的婚前房産依法應為一方所有,但其所生之收益,于婚姻法體系而言,如何判斷其性質?

1.方婚前财産婚後獲利的歸屬及法律适用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歸屬的規定存在衍進的過程。

(1)《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産歸一方所有,對一方财産婚後的獲益則并無涉及。 但第17條的表述則可見一些端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可見,《婚姻法》并不關心所得财産的來源,即隻要是存續期間的所得,不必區分是一方财産的獲利還是共有财産的獲利,其總的原則在乎夫妻的共同生活方式決定所獲得财産的性質,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一般屬于夫妻共有财産。

(2)<婚姻法解釋(一)》和く婚姻法解釋(ニ)》的規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強調了一方婚前财産以該财産"本身"歸屬于一方為原則,對于"本身"之外的因一方财産所産生的收益歸屬,亦未明确。而《婚姻法解釋(二)》對一方财産産生的收益歸屬進行了列舉式規定,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共同所有。較為籠統地闡述了一方财産婚後收益的共有原則,但較之婚姻法的閉合式規定有所松動,留下了令人遐想的空間和司法縫隙。

(3)《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在之前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延續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利益一般歸屬于夫妻共有的原則,但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方财産婚後獲益歸一方所有的類型。從上述立法發展可以看出,一方财産婚後獲益歸一方所有的情形由完全閉合到逐漸松動,表明立法者參考物權法理論及生活貢獻理論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正,但共有原則依然堅守。

2.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一婚姻法體系下的概念整理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該條中有三個概念:收益、孳息及自然增值。但作為物權法上概念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三詞的含義經與婚姻法體系融合後,發生了微妙變化。

(1)收益

嚴格來講,收益是指保有原物而以其用益獲得的權益,而非以買賣等使得财産易主或滅失的處分行為獲得的對價利益。依照物權法的理論,從物随主物,收益、孳息從原物,因此原物的歸屬決定收益的歸屬。 但在婚姻法理論中,收益的含義卻更接近“所得”。所得的歸屬界限并不像收益那樣明确,"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的所得"《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的表述,将收益用所得替代。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婚姻法》第17條的表述。具有超同性,以此可以理解《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與(婚姻法》的銜接關系,并體現立法主旨。

(2)孳息

與收益一樣,孳息嚴格意義上随原物。但孳息分為自然孳息與法定孽息,對于自然孳息,原則上依然适用物權法規則,從其原物,若夫妻另一方對原物産生自然孳息具有較大貢獻時,仍需适當酌情分配:而對于法定孳息,在婚姻法理論中,其形态更傾向于投資所得。 例如,最高法院對于房屋租金這一典型法定孳息有如下描述:“房屋租金的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産生的租金收益相當于夫妻共同所有..有人将租金看做法定孳息的一種,我們更傾向于将租金作為經營性收益看待”。因此,《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中的孳息應作限縮性理解。

(3)自然增值

實踐中将增值區分為主動增值與被動增值,主動增值是指通過使用人積極的行為,令财産在原有基礎上增收;而被動增值即自然增值,是指被動的、未經人為管理或經營而在原有基礎上多獲得的利益。 在婚姻法理論中,區分兩種增值的意義在于,自然(被動)增值往往歸屬于原财産所有人一方,而主動增值則歸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例如,上海高院就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财産的婚後收益,從是基于原個人财産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産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

綜上,《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的理解應為:"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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