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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檢察工作的報道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30 10:22:07

民法典與檢察工作的報道?民法典的頒布對民事檢察工作必将産生重要影響,給對民事檢察工作發展提出了新的命題,民法典對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提供了哪些契機?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民事檢察工作應如何貫徹适應、調整應對,提升監督品質,做強民事檢察?本文就此淺談一點想法,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民法典與檢察工作的報道?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民法典與檢察工作的報道(民法典時代民事檢察工作的發展及應對)1

民法典與檢察工作的報道

民法典的頒布對民事檢察工作必将産生重要影響,給對民事檢察工作發展提出了新的命題,民法典對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提供了哪些契機?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民事檢察工作應如何貫徹适應、調整應對,提升監督品質,做強民事檢察?本文就此淺談一點想法。

一、民法典對民事檢察工作發展帶來哪些契機?

民法典的頒布進一步拓展了民事檢察職能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空間,給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提供了重要契機。

(一)民法典為民事檢察工作回應時代命題提供了制度契機。

相較于刑事檢察,民事檢察工作起步較晚,加之民事訴訟法對于民事訴訟監督的規定比較概括,很多工作長期處于摸索階段。理論方面,民事檢察理論更多研究的是關于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力争解決民事檢察監督程序上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在實體法方面鮮有介入。實踐方面,基層檢察機關辦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主要為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兩類監督案件,對案件程序瑕疵的監督情形較多,對實體争議涉獵較少。總體上,民事訴訟監督給人感覺“法味”不足,含金量不夠。因此,無論是法理研究還是實踐操作都需要把民事檢察制度的權力屬性、職能定位、價值目的、監督範圍、監督方式等問題理清辨明。民法典的誕生恰好提供了這樣一個契機,它為民事檢察工作回應新時代的檢察工作要求、回答新的時代命題,提供了制度基礎。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所說,“對程序性問題的研究如同民事檢察理論體系的樹幹,樹幹有了,當前亟需豐富的實體法研究和實踐來充實繁茂葳蕤的枝葉,而民法典的編纂實施給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養分。”[《民法典給民事檢察工作帶來的影響及推動》,《人民檢察》,2020年第13期。]

(二)民法典為民事訴訟監督提供了體系化的支撐

作為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體系化是民法典最大的特色之一。民法典展示出來的體系化的思維方式是作為法律實踐科學的民事檢察所必須吸收、借鑒的思維模式,其體系化将使得民事檢察工作得以更深入地切入類型化監督和研究。民法典通過清晰、細化的法律規定填補了很多法律空白,澄清了很多含混不清的法律适用原則,總編與各分編、各分編之間形成結構嚴謹的法律體系,為民事檢察實務提供了統一的法律适用依據,必然會限縮司法解釋的制定空間。這将使得我們對同類型案件、重大争議案件會有更明确、清晰的把握,為民事訴訟監督的精準、深入提供全方位的新契機。

(三)民法典為做強民事裁判結果監督奠定了實體法基礎

裁判結果監督、執行活動監督、審判人員違法監督組成民事檢察工作的三項監督職能,其中,裁判結果監督是最為傳統、基礎的業務,是加大民事檢察工作力度的重要着力點。做強民事檢察工作,首先就要做強民事裁判結果監督。當前,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的虛假訴訟專項工作,就是做強民事裁判結果監督的一項重要抓手。近年來,虛假訴訟發案數上升很快,不法人員鑽法律的空子,以民間借貸、企業破産、以物抵債等名義打假官司,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司法秩序。一定程度上,與分散在各部民事法律中的規定存在不健全、不協調等情況有關。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可以為做好這項工作提供更為完備的實體法依據,其體系化的法典特質也會擠壓虛假訴訟的空間。如,民法典對高利放貸行為明文禁止,對于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即具有宣示意義。

二、民事檢察工作如何适應法律的新要求?

借民法典頒布之機,如何推動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檢察機關應從以下幾方面着力,适應法律的新要求:

(一)民事檢察工作必須堅持正确的方向。檢察機關肩負的民事檢察工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牢牢把握民事檢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尤為重要。第一,民事檢察工作要堅持走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第二,民事檢察工作要準确把握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堅持把法律監督與維護穩定、化解風險、促進發展統籌起來,暢通群衆申訴渠道,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第三,民事檢察工作要深刻理解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方向,探索民事檢察運行體系,完善民事檢察全面均衡發展新格局,建立充分體現民事檢察職能特色,符合訴訟規律、監督規律、司法規律的檢察一體化等工作機制。

(二)民事檢察工作必須厘清和堅持核心法理思想。法理體現了人們對法的探究、對法的判斷和共識、對法的評價和認同。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其蘊含了豐富的社會主義法理思想。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工作中運用民法典,應當厘清民法典貫穿的核心法理思想如人權平等、人身自由、人際誠信、人倫正義、人本秩序和人文關懷等。在對具體案件進行民事訴訟監督的工作中,檢察機關應當堅持具體的法理規則如權利法定、契約維護、行為公示、效力公信、公序良俗、文明和諧、禁止權利濫用等。隻有厘清和堅持民法典的社會主義核心法理思想,才能保證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工作中對民事訴訟的精準監督。[《民法典給民事檢察工作帶來的影響及推動》,《人民檢察》,2020年第13期。]

(三)民事檢察工作隊伍的專業素質必須加速提升。培養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專業民事檢察工作隊伍,是強化精準民事訴訟監督的内生動力。民事檢察工作隊伍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努力提升的業法律素質,成為“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生力軍。要勤于學法。民事檢察工作人員應逐條學習民法典每個條文,弄懂弄通每個法律條文的要旨内涵,熟練掌握民法典的每個條文。要精于懂法。民事檢察工作人員應當深刻領會民法典所有條文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思想,在監督過程中,對不斷發生的社會生活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懂得如何運用條文中蘊含的法理思想和法律規則去判斷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與否,實現精準監督。要善于用法。民事檢察工作人員應當在辦案實踐中積極研究民法典條文在法律适用過程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各類具體司法問題,總結積累解決辦法,為司法解釋提供有針對性的建議,使司法解釋能夠更加客觀地反映正确适用民法典的需要,切實保證司法标準的統一。總結起來,即不僅要求檢察人員必須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識和較強的司法操作能力,更要求具備發現問題、判斷問題、提出改正意見的能力。

三、民法典時代民事檢察工作如何應對?

民法典的實施,将使民事法律監督的社會價值将得到高度認同,民事法律監督的功能将進一步顯現,民事檢察工作任務也将更加艱巨。檢察機關應及時調整法律坐标,提高監督質效,做強民事檢察。

(一)暢通救濟渠道,拓展民事訴訟監督廣度和深度

一是應确立全面審查原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更多關注是的涉及自身實體權利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以民法典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案件審查範圍,确立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全面審查原則,即除了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監督請求外,還應當審查法院是否存在其他應予監督的違法情形。審查中,兼顧裁判結果監督和訴訟過程監督,根據案件情況,對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主動介入。二是應增強主動發現線索的能力。應适度擴大依職權發現線索的途徑,對依職權發現的案件所主要集中的幾種案件類型予以總結,依靠辦案經驗找準重點監督。除靠自身辦案經驗和審查技巧外,還可以借助外部渠道拓展發現,比如關注媒體宣傳報道,重點關注本區域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線索。三是應規範民事訴訟監督程序。目前新修訂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也将要出台,應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受理、審查程序,暢通并最大限度拓寬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權利救濟渠道,滿足人民群衆對司法救濟的需求。

(二)提升監督品質,以類案監督、精準監督為工作理念指引

優化監督才能做強監督。全國法院每年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上千萬件,以現有的民事檢察力量,不可能做到監督全覆蓋。檢察機關應充分利用民法典編纂帶來的契機,充分借力法典的體系化思維和法典内容的全面化,做好精準監督、類案監督,促進監督品質提升。一是細化案件分類。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案件類别,彙總各類案件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以及各類案件呈現的背景因素、發展趨勢等,加強收集和研判,明确類案監督内容。二是找準靶心,精準發力。監督必須考慮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兼具,結合司法政策和社會背景等因素,優先選擇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進行監督,從而産生對某一時段、某一地域、某一類型問題以點帶面的監督效應,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但同時要注意,精準監督絕不是選擇性監督,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均應予以監督,精準監督應堅持法定性與必要性标準相結合。三是優化監督方式。精準監督還要根據案件類型和監督需求,優化配置抗訴、再審檢察建議和檢察建議三種監督方式,注重不同方式的有效銜接和綜合運用。如生效裁判僅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或者違反法定訴訟程序,這類案件适宜再審檢察建議進行監督;如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錯誤,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則更适宜抗訴方式監督;對無需改變裁判結果的瑕疵類案件,一般選擇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另外,要明确檢察建議在類案監督中的具體形式,如主文逐案列明的形式、附件詳細說明的形式、彙總分析的形式等。檢察建議提出後應及時掌握法院采納、落實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拒不整改落實的,依法提請上級院抗訴或其他适當方式監督。對實踐證明有利于民事檢察監督的監督方式歸納、總結,并進行相應建章立制工作。

(三)善于智慧借助,規範民事檢察運行

一是建立法檢信息共享平台。推動建立類案磋商協作機制,形成類案監督标準指引,促進法院統一尺度、同案同判。目前,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已探索對一定時期内的監督情況進行總結,采取情況通報、民事監督白皮書等形式告知相關法院,促進解決某個領域、某段時期的導向性問題,這些有益的探索成果值得進一步推廣。二是充分發揮智慧檢務優勢。大數據時代,民事檢察監督要在用好傳統篩選手段的同時,更充分發揮智慧檢務的優勢。依托人工智能、大數據技術從生效裁判文書中提取“案由”、“訴訟請求”、“法律依據”等要素信息,再由人工針對具體情形進行研判。另外,民事檢察人員應當增強司法辦案親曆性,通過組織公開聽證、專家咨詢等方式提升案件認定的精準度。三是規範運行提升案件質量。建立健全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完善民事檢察案件質量管理的評價體系,推動案件質量評查常态化、精細化,規範民事檢察權運行。探索建立案件外部評價機制,适當聽取法官、律師、當事人對案件質量的反饋意見。通過内外加壓,倒逼民事檢察辦案人員在辦案中求極緻、出精品。(作者 楊敏,系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法學碩士)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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