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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标結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提出質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14:06:43

評标結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提出質疑?法規解析《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确,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評标結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提出質疑?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評标結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提出質疑(法規解析)1

評标結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提出質疑

法規解析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确,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一、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應當公示中标候選人

公示中标候選人的項目範圍限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公示中标候選人符合公開原則,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保證評标結果的公正和公平。本條将需要公示中标候選人的項目範圍限定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其他招标項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選人由招标人自主決定,體現了《條例》對招标項目實行差别化管理,以突出監管重點的立法精神。

全部中标候選人均應當進行公示。除非因異議、投訴等改變了中标候選人名單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選人同時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對于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尤其重要,可以避免出現《條例》第55條規定的情形時重複公示,以兼顧效率。相應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标結果有異議的,其異議應當針對全部中标候選人,而不能僅針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否則将可能喪失針對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選人提出異議和投訴的權利。

公示的起始時間為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與公告均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制度,兩者區别在于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最終結果确定前,後者是最終結果确定後。根據《招标投标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後就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中标通知書發出後,除非出現法定的中标無效情形,即對招标人和中标人産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在确定中标人前公示中标候選人更有利于保障社會監督效果。本條規定的是中标候選人的公示,表明該公示的時間點必定是在中标候選人确定後和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收到評标報告時中标候選人已經确定,即應具備公示的條件。為提高效率,本條規定公示的起始時間為招标人收到評标報告後3日内。需要說明的是,招标人安排評标時間時應注意避免收到評标報告的時間恰好是長假前或者長假中,否則可能會出現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時安排公示的問題。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這一公示期限是折衷規定,既确保一定程度的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又兼顧效率,确保招标周期不會過長。本條規定的公示期限同樣是一個低限規定,具體公示期限應當綜合考慮公示媒介、節假日、交通通訊條件和潛在投标人的地域範圍等情況合理确定,以保證公示效果。

二、對評标結果的異議應當在規定時間内提出并作出答複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項目的評标結果的異議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中标候選人公示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能夠根據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開标情況等,作出評标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判斷,如評标結論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規定的标準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标結果的異議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招标人拒絕自行糾正或者無法自行糾正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均可根據《條例》第60條規定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招标人對異議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投标活動。《條例》第22條的釋義中已闡述了答複期限和暫停招投标活動的相關理解。

需要說明三點:一是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有關評标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招标人應當組織原評标委員會對有關的問題予以糾正,招标人無法組織原評标委員會予以糾正或者評标委員會無法自行予以糾正的,招标人應當報告行政監督部門,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問題糾正後再公示中标候選人。二是根據《招标投标法》第40條,招标人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推薦合格的中标候選人,也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标項目的招标人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應按本條規定進行公示。三是招标人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複後,投标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異議期内依然存在同樣異議的,應當根據《條例》第60條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不應當就同樣的問題反複提出同樣的異議,以提高工作效率。

來源:中國招标公共服務平台 解讀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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