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也被稱為民事案件救濟方式的最後一道防線。因為一般的案件如果在經過抗訴後基本就是塵埃落定了。很多人會說抗訴後還會有法院的自我監督程序。我隻想說太少了。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抗訴。
一、提起抗訴的主體
1、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抗訴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2、檢察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提起的抗訴
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内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抗訴相關問題彙總(當事人申請抗訴)
1、作出是否受理的期限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案件正式立案的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3、抗訴案件審結期限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内審查終結。
若經審查滿足抗訴條件,則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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