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傳言,保險,就兩樣不賠,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傳言是否為真呢?
本人帶你一探究竟。
作為一名投身保險行業不久的新人,為你揭開保險的神秘面紗;雖然民間對保險的傳言多種多樣,而且很多都是負面的,但并不妨礙保險行業的蓬勃發展,蒸蒸日上的保費,似乎在無言宣告着,保險這個行業在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
保險作為現代社會風險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正漸漸被人們所認可;同時,因着從業人員素質和專業的提高,保險也漸漸被人們所接受,和正确理解,但與此同時,保險理賠糾紛也層出不窮,屢見不鮮。
為此,不僅從業人員操碎了心,尤其是對于我們明亞人,立志成為“保險行業的一股清流”的有識之士,更是絞盡腦汁,全方位多平台,不遺餘力地為大衆科普保險知識,讓大家不僅買對産品,更是買上适合自己的産品;當然,我們的祖國媽媽,也是為此操碎了心,這不,銀保監會在官網上就發布了《關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提醒金融消費者掌握理性投保的五個注意要點,增強個人合法權益保護意識。
接下來,我帶大家解讀一下,咱們的保媽,到底是如何提示咱們,讓我們買保險的同時,防止上當受騙,避免理賠糾紛的。
購買保險第一步,就是要認清保險機構資質。消費者應從持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的合規機構,或在保險機構辦理有效職業登記的銷售人員處辦理保險業務。銷售人員的執業登記信息,可登錄銀保監會官網-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查詢。要特别注意的是:以“xx互助”“xx聯盟”“xx統籌”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如有互助計劃、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等以互助保險名義或保險名義進行宣傳,屬于誤導公衆,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部分經營組織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
記住:“XX互助”“XX統籌”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買保險之前,可以叫代理人或者經紀人出示他的執業證,或者自己也登錄銀保監會的官網進行對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息查詢,不要輕信任何個人的言語,要有辨别力。
許多互助計劃會打着保險的名義,向消費者籌款;若是知道那不是保險,那還好;若是不知道,以為自己這次幫助了别人,别人下次肯定會幫助我,下次事情臨到,發現事實并不是如此,吃虧的還是消費者。
保險産品所提供的保障範圍均以合同條款中的保險責任為準,消費者應當清楚理解所購買的保險産品保什麼、不保什麼、保費繳納、保險金如何賠償等,切勿“望文生義”“一勾到底”或是随意跟風購買,注意防範營銷過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險責任、誇大保險責任、虛假宣傳等風險。在投保過程中,無論是線下購買或是在互聯網平台購買,消費者均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對特别提示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費繳納、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猶豫期、退保損失、風險告知等合同重要條款應明确理解後再簽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了解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等條款,尤其是對自己有疑義的或者不清楚的,一定要及時提出來,而不是望文生義,一勾到底。
在投保後,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尤其是合同中加粗的部分,有下劃線的部分,保險責任、免除責任等等,隻有寫在合同上的,才具備後期的理賠依據,要清楚自己買了什麼,能保哪些,能賠多少等,而不是一買了之。
保險合同具有猶豫期,在猶豫期内退保,一般都是足額退款或者是收取10元的工本費用。
消費者在購買互聯網保險時,因為沒有相關從業人員的在旁協助,自己更需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做到心裡有數。
為規範保險銷售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出台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金融機構銷售“雙錄”等規定。同時,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在猶豫期内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向投保人确認是否知悉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猶豫期、退保損失等重要内容。可回溯、“雙錄”、回訪等規定是對保險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内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風險告知等義務,也是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消費者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告知、如實答複回訪問題,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詳細解釋。
“雙錄”環節對于銷售人員和消費者都是一種保護,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需要對自己的專業度有把握,認真向消費者進行條款的講解,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消費者在購買過程,對于有疑義的,也可以提出,避免買錯産品。
回訪機制,是為了再一次确認消費者對于自己所購買的産品是否清楚,銷售人員是否講解到位,是對保險機構和保險銷售的一種監督。
消費者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80%的理賠糾紛都是因為沒有如實告知的原因,你所聽到的大部分說“保險,這也不賠,那也不賠”的案例,基本上都是由于為履行如實告知而引起的理賠糾紛。
所以當從業人員不耐其煩地喊你如實告知的時候,千萬不要生氣,這真的是為你好;我們買保險的時候,不就是為了用到保障的時候,能夠順利拿到錢嗎?隻有如實告知了,後期的理賠才能一帆風順。
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産品兼具風險保障功能和長期儲蓄功能,不同保險産品對于風險保障功能和長期儲蓄功能側重不同,此類産品具有保單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質上仍屬于保險産品,産品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消費者不宜将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金融産品進行片面比較,也不應輕信隻強調“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諾保證收益等不實宣傳行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均設有猶豫期。在猶豫期内,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保單工本費以外,将退還全部保費。
不要被“高收益”誤導,以前,在演示分紅利率的時候,銷售人員都會偏向于使用中高檔分紅利率進行演示,消費者看到那麼高的分紅,覺得很劃算,腦子一熱,馬上下單成交了,後面發現,并不是像演示的時候說的那樣,再一看條款,寫着:演示利率并不等于實際利率,感覺自己被騙了,要求退保,但退保又要面臨損失,陷入了兩難的境界。
通常隻有寫入合同的保底利率才具有确定性,其餘的都是不具備确定性的,所以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注意再注意。
不要将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金融産品進行片面比較,每一個産品的作用不同,不具有很強的對比性。
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等違規行為,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消費者應注意保留相應證據,及時向保險公司投訴,或向行業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如果涉及要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
消費者要通過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不輕信“代理維權”“代理退保”等虛假承諾,不參與違背合同約定、提供虛假信息、編造事實的不法行為。
消費者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但不要輕信“代理退保”等虛假承諾,要走合法渠道,比如及時向保險公司投訴或向監督部門舉報。
之前有一個朋友,因為覺得自己買的保險産品不是很适合自己的情況,想退保,但到了猶豫期,于是找了所謂的“代理退保”機構,結果,不但退保沒成功,而且還被騙了幾千塊。
隻要大家注意這幾個注意,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買錯産品,或者被銷售誤導。
真的希望大家都能買到合适自己的産品,讓自己的美好人生擁有一份實實在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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