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一輛救護車剛接上一位腳部受傷者,随後闖紅燈轉彎時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緻使60多歲的車主身亡。救護車司機稱,120屬于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而死者家屬指出救護車沒有緩行,也沒有拉警報,且傷者傷情不重,不算緊急任務。目前,事故正在處理中。
救護車在運送病人的途中闖紅燈,本意是為拯救生命,因為,對于那些危重病人而言,搶先一秒有可能就赢得一線生機,所以必須确保生命通道的通暢。然而這一拯救生命的善舉,卻傷害了另一條無辜的生命,無論如何都是個悲劇。
其實,類似的悲劇早已非個例,這些年屢屢在一些城市上演,也一再引發争議。究其根本原因,是相關的法律規定過于粗疏,給了事故雙方“各自解讀”的空間。
救護車可以闖紅燈,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标志燈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号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根據這條法律,救護車闖紅燈免責,并非無條件的,而是有着三個前提,那就是緊急任務、确保安全、使用警報器。
但是,何謂“緊急任務”,法律卻語焉不詳。在蘇州這起案件中,救護車上的病人隻是腳傷,這種情況算得上緊急嗎?從立法的初衷看,之所以賦予救護車闖紅燈的特權,是因為人命關天,所以必須不惜一切代價,打通生命通道。如果救護車運送一般傷者時也可闖紅燈,顯然與立法意圖相悖,在社會效益上也得不償失。
同樣,“确保安全”該怎麼判定,也沒有客觀标準。救護車闖紅燈,是一種高風險行為,為了确保馬路上車輛和行人的安全,以及救護車本身的安全,理當有一個标準操作規程。否則,不管三七二十一,一腳油門沖過去,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确保安全”。隻有駛入入路口應減速并進行觀察,在确認周邊車輛行人都停止的情況下,才快速通過,才是謹慎的做法。如果沒有标準可循,把“确保安全”隻寄托于司機主觀判斷上,實在不靠譜。
至于警報器的使用,更存在一個法律漏洞。救護車不開警報器的情況下闖紅燈,車輛和行人根本得不到提前預警。這種情況下,怎麼能做到及時避讓?然而,對于警報器的開啟,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是“必須”。這意味着不拉警報闖紅燈,盡管極具危險性,卻是合法的。此前在有的司法判例中,法官就以此為依據,認定救護車未鳴報警器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這樣的合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也難怪許多人難以接受。
綜上可見,緊急任務、确保安全、使用警報器,救護車闖紅燈這三個前提,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和明确。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擁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但優先通行權絕不該成為毫無約束的特權。凡事都有萬一,救護車在行駛優先通行權時,有可能會造成事故和傷亡。這樣的事故和傷亡是社會不可承受之重。事前立好規矩,打磨好每個細節,才有可能把小概率的“萬一”盡量給抹掉。
生命隻有一次,無論是救護車裡的,還是救護車外的,都值得用最大的努力去保護和珍惜。
(來源:澎湃新聞)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