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訴訟時間為什麼很長?一、期間計算1、期間以時、日、月、年為計算單位,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一般訴訟時間為什麼很長?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期間計算
1、期間以時、日、月、年為計算單位。
2、民事訴訟中以時起算的期間從次時起算;以日、月、年計算的期間從次日起算。
3、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4、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訴訟文書在期間屆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二、期間分類
1、法定期間
1.1絕對不可變:如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的期間等。
1.2相對不可變:比如訴訟時效的中斷或中止。
2、指定期間
指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時遇到的具體情況和案件審理的需要,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或完成某項訴訟行為的期間。
3、約定期間
是指根據法律或司法解釋所确立的約定機制,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緻,并經受訴人民法院認可的訴訟期間。
三、期間耽誤
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
2.當事人申請補救;
3.必須在障礙消除後10日内提出;
4.法院最後決定是否準許。
四、常見重要期間
1、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答辯狀(15日内);管轄權異議。
2、舉證期限屆滿前:舉證(一審不少于15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文書提出命令,可以申請鑒定。
3、首次開庭前:提出存在仲裁協議。
4、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有獨三參加訴訟,申請回避,申請撤銷自認。
5、判決宣告前:撤回起訴(一審判決宣告前),撤回上訴(二審判決宣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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