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月14日情人節,很多相愛的情侶都會選擇自己的方式表達愛意,而送花給自己心愛的另一半就是個不錯的選擇,正是如此,情人節前後就成了各地鮮花銷售的“旺季”!今年也不例外,近期的鮮花市場再迎銷售高峰,但是整體的銷量卻大不如前,難道是消費者不再喜歡送花這一方式了嗎?
就有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經過線上線下鮮花銷售情況比對發現,和去年相比,今年紅玫瑰價格暴漲,99支售價突破千元,不少消費者直呼“高攀不起”。難怪銷量有所降低!
有花店老闆表示:“這或許是十幾年來花價最高的一年。”今年的情人節玫瑰,比平時貴得不止幾塊錢,不少店家也坦言。有消費者稱其去年情人節購買一支玫瑰花僅需10元左右,而到今天情人節價格已經達到了20元左右,想要買一束11支玫瑰表達愛意總花費已近300元,其表示:“今年的花太貴了,都要送不起了。”
對此有網友表示,花店趁節漲價已經是慣用的套路了,正是因為情人節才把花賣得這麼貴!更有網友表示希望有關部門管管商家這種趁節漲價的行為!那麼商家節假日期間漲價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我國經濟市場有三種定價模式: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鮮花很顯然屬于市場調節價的定價模式,也就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争形成的價格。
對于市場定價的商品,若不涉及欺詐的情況下,是不構成違法的!因為市場定價的商品用戶一般來說都是擁有自主選擇權的,可以選擇買或不買,也可以選擇貨比三家選擇合算的。
就拿今年情人節的鮮花定價來說,今年的價格确實比往年高出不少,鮮花價格持續走高的主要原因是今年鮮花的供貨量減少,我國昆明地區今年的氣候多雨也對鮮花的生長不利,産量下降,加之受疫情的影響,種植與運輸成本升高,因此整體的價格是上升的。在這種情況下,商家做好誠信經營、拒絕欺詐、明碼标價,價格高點也屬于正常情況,不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内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産品範圍内的新産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産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對于情人之間愛意的表達有千萬種方式,或許是一個擁抱或許是一句愛的承諾、或許是當下流行的示愛紅包、更或者是一起動手做一頓彼此的燭光晚餐......愛情需要儀式感,但更重要的是,陪伴在身旁的TA。
知法君觀察了公司附近的幾家花店,發現今年玫瑰的價格确實較高,商家也特意準備了玫瑰與其他花朵組合的花束,其美觀程度比之大捧玫瑰是有過之無不及!各位小夥伴在選擇時,可以根據自身的消費水平選擇适合自己的花束贈送給你的TA!
生活中浪漫的小驚喜也不局限于情人節這一天,要學會制造驚喜與浪漫,鞏固彼此的愛,讓愛與生活相融,情人節每天都過!情人之間彼此懂得、相互扶持才會天長地久。在這裡知法君祝大家,情人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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