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羅門教-印度教之三:倫理原則和三大綱領
1、倫理原則
婆羅門教的宗教活動和社會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在梵書、奧義書時期,一切社會意識形态──哲學、政治、法律等無不包括在婆羅門教的神學體系之内。其社會思想和倫理原則體現在種姓制度、教徒修行和生活曆程的四行期方面。
(1)種姓制度
種姓是以血統、職業世襲、内部通婚與不準外人參加等為特征的社會等級集團。印度的種姓思想在《原人歌》中已見端倪。吠陀詩人宣稱:婆羅門從原人口中生出,刹帝利從臂中生出,吠舍從腿中生出,首陀羅從腳生出。種姓制度的正式确立大約在公元前10世紀之後,即梵書制作和奴隸制國家形成的時期。當時的種姓分為四等,即婆羅門(祭司)、刹帝利(王族、武士)、吠舍(農民、手工業者及商人)和首陀羅(奴隸)。四種姓中婆羅門最高貴,首陀羅最卑下,首陀羅一般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此外,在吠陀末期還出現了種姓以外的旃陀羅(賤民)。他們被稱為“掃除污物的人”。根據婆羅門法典規定,前三種姓可以誦讀吠陀經并參加宗教祭儀,從父母親那裡獲得第一生命,通過“入法禮”再獲得第二次生命,因此被稱為再生族;首陀羅不準讀或聽吠陀,亦不能參加宗教儀式,被稱為一生族。對各個種姓在社會地位、權利、義務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
婆羅門在《梨俱吠陀》時代管理祭祀的祭司或祭官,在社會和宗教生活中沒有突出的地位。在梵書時期出現了世襲祭司的婆羅門家族,自诩為吠陀仙人的後裔。種姓制度确立後,他們的權力和地位日益提高。《耶柔吠陀》稱之為“人間的神”。他們不單是宗教的指導者,也是當時的知識階層。他們享受種種特權:接受布施、豁免賦稅、犯重大罪行時可以免死,本人連同妻子甚至所有的牛都要受到公衆的敬禮。法經列舉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學習和教授吠陀,為自己和别人祭祀,接受和施放布施。印度奴隸制國家興起後,刹帝利是國家的統治者,他們與婆羅門經常發生矛盾,因之,婆羅門的權威有時亦受到挑戰。
(2)四行期
為了把世俗生活納入宗教行事中去,婆羅門教提出了教徒修行和生活曆程的四行期:
①梵行期:從師學習吠陀,接受宗教訓練,敬事師長,過苦行生活,一般為12年;
②家住期:在家過世俗生活,娶妻生子,經營與婆羅門身份不相違背的社會職業,進行家祭并施舍;
③林栖期:家事既畢,本人或攜妻隐居叢林,作種種苦行,親證梵我,嚴格奉行祭祀的各種規定;
④遁世期:棄家雲遊四方,靠接受施舍為生,把苦樂棄之度外,以期獲得最後解脫。在吠陀後期文獻中,有的主張把遁世期安排在林栖期之前,也有人認為在梵行期後即可漫遊在外,成為行者、頭陀或苦行僧,以後,這種制度也為印度教所襲用。
2、三大綱領
婆羅門教的三大綱領是:吠陀天啟,祭祀萬能,婆羅門至上。
①吠陀天啟
婆羅門教認為,《吠陀》是由古代聖人受神的啟示而誦出、最後由廣博(Vyāsa)編集而成的,乃是神聖的知識。所以,吠陀文獻隻有“再生族”才有資格閱讀,“一生族”無權問津。“天啟”(Sruti)原意為“聽”,引申為“神的啟示”。人類早期經典文獻的這種神聖性,是世界上幾大文化傳統所共有的一個特征:它們是“天啟”或“神的啟示”、而後由聖人編定的。這使我們想起中國的“群經之首”《周易》,它也是神的啟示,而其編定也是“人更三世”(經過三代聖人)。後來佛教的經典,也具有類似的神聖性。
②祭祀萬能
婆羅門教認為,祭祀活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義。祭司是人與神之間的中介,通過祭祀活動,既代表人向神獻祭,又代表神向人傳谕。祭祀活動乃是人類早期精神生活的一個基本要素,祭司充當着人與神之間的溝通者。在中國古代的祭祀活動中,“史巫”便是人與神之間的溝通者。後來的佛教(後期佛教),也有自己的祭祀活動及其儀軌。
③婆羅門至上
婆羅門教認為,婆羅門是“最勝種姓”、“人間之神”。“婆羅門”(Brāhmana)意思是“清淨”,據說是從“原人”(Purusa)的頭生出來的。他們是一切知識的壟斷者,《摩奴法典》規定,婆羅門有六法:學習《吠陀》,教授《吠陀》,為自己祭祀,為他人祭祀,布施,受施。這六法的教義規定也多被後來的佛教吸收了,隻是具體的内容有所不同。
婆羅門教的三大綱領是由“梵書”确立的。梵書(Brāhmana)又稱“婆羅門書”、“淨行書”,是婆羅門教的重要典籍,約形成于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500年間。其主要内容有:儀軌(祭祀儀式的具體規定);釋義(對儀軌的解釋);吠檀多(即“奧義書”,是對研究吠陀的最終目的的哲學說明)。現存梵書有十五部,例如附屬《梨俱吠陀》的《愛達羅氏梵書》、附屬《夜柔吠陀》的《百道梵書》(此書首次提出了靈魂轉世的理論很容易與佛教哲學的三世因果相混淆。佛教是否認靈魂實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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