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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3個月有什麼貓膩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6 18:30:47

試用期3個月有什麼貓膩(試用期你了解多少)1

【經典案例】

李某與B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上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6000元,試用期工資5000元。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後,B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與李某續訂勞動合同,并同意支付李某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李某不同意B公司的方案,并向勞動争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李某認為自己與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自己的試用期最多隻能兩個月,而B公司與其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因此要求B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6000元。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全面了解、實質性審核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間。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時候,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約定次數及其他有關規定,否則該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

試用期3個月有什麼貓膩(試用期你了解多少)2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标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B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B公司将試用期約定為三個月的做法于法無據,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李某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現在我們大部分公司和員工所簽訂之勞動合同一般都是一年至三年内合同期限,所以我們一定要知道試用期隻能是兩個月或兩個月以内才合法。

試用期3個月有什麼貓膩(試用期你了解多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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