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告狀,需要提交證據,那麼,什麼是證據?不同的案件又都需要提交什麼證據?這是當事人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案件中八種具體的證據形式,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視聽資料;(五) 電子數據;(六) 證人證言;(七) 鑒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同時規定,上述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查證屬實的,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當事人陳述】指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們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認識所發表的陳詞及叙述
2、【書證】是指以其内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号、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内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3、【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态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迹、精斑、腳印等。隻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難,法律才允許其提交複制品、照片。
2、繼承遺産糾紛案件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産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産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嶽父母遺産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産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3、撫育費案件
(1)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3)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4)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5)子女學習費用的票據及有關證明;
(6)其他證據。
4、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案件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3)各自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
(4)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其他證據。
5、贍養糾紛案件
(1)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2)子女對被贍養人的贍養情況的證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4)其他證據。
6、債務糾紛案件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于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關于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7、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其他部門處理糾紛的相關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人身受到侵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鑒定、有關照片等);
(4)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據、醫療部門準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和護理費憑證、車船票等);
(5)要求賠償喪葬費或生活費的,關于親屬關系的證明、受害者生前撫養、扶養、贍養情況的證明、喪葬費憑證;
(6)被告無過錯或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8、财産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财産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财産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鑒定等);
(4)财物修複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産權有争議的受損财産的産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9、因飼養動物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關于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證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鑒定、有關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4)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5)其他證據。
10、因産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
(1)産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
(2)産品制造者、銷售者的證明(産品的票據、信用卡、保修證);
(3)有關部門質量鑒定證明;
(4)人身、财産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
(5)運輸者、倉儲者對他人财産、人身按時完成負有責任的證明;
(6)其他證據。
11、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
(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複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鑒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醫療部門準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12、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引起的勞動争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6)按企業内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規章制度;
(7)職工違章違紀的證明;
(8)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9)用工單位支付培訓費憑證;
(10)職工必須服務期限規定;
(11)其他證據。
13、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争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出工人員名單;
(6)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7)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14、因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争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證據;
(6)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7)職工傷勢鑒定及醫療費單據;
(8)其他證據。
1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
(1)申請人國籍證明(戶口本、護照等);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作出判決(調解)的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已生效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4)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5)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
16、房産案件應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産權糾紛案件
(1)房屋産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産、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産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産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産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産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産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準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于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房屋産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四)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1)房屋産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後的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其他證據。
17、借款合同糾紛
(1)合同(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2)擔保手續;
(3)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财産的憑證;
(4)借款實際用途證明;
(5)還款通知書;
(6)還款付息憑證;
(7)利息計算明細;
(8)利息計算的依據;
(9)其他證據。
18、财産保險合同糾紛
(1)合同及變更合同内容的協議、批注或者批單;
(2)投保單;
(3)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4)預約保險合同及預約保險單;
(5)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6)投保方不申報、隐瞞、錯誤申報主要危險情況的證明;
(7)投保方關于保險标的過戶、轉讓、出售的書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險方保險标的的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的證明;
(9)保險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證明;
(11)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擴大損失的證明;
(12)投保方發生事故當時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明;
(13)損失物資價值和投保方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證明;
(14)其他證據。
來源:開封法律客廳
轉自:微法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