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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正當程序的意義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5 23:16:47

遵守正當程序的意義是什麼?正當程序原則,又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指在公權力主體對公民作出任何不利處分和裁決時,必須嚴格遵循程序正義理念,充分保障相對方和參與者的各種程序權利,防止公權濫用,促進形式公正,維護人格尊嚴該原則為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同,是現代國家治理的一項法治原則,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遵守正當程序的意義是什麼?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遵守正當程序的意義是什麼(如何堅持正當程序原則)1

遵守正當程序的意義是什麼

正當程序原則,又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指在公權力主體對公民作出任何不利處分和裁決時,必須嚴格遵循程序正義理念,充分保障相對方和參與者的各種程序權利,防止公權濫用,促進形式公正,維護人格尊嚴。該原則為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同,是現代國家治理的一項法治原則。

在我國,對于正當程序原則的認識有一個逐步深化和擴展适用的過程。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法院有權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這裡的“程序”僅指法定程序。過去,“重實體、輕程序”的思維大量存在,法院審理程序違法的行政案件一般也是當“行政行為處分結果”存在不當,才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予以撤銷。200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4條第2款改變了這一狀況。該款規定,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即便行政行為處分結果并無不當,法院也可以撤銷。這表明,我國司法機關開始超越“實體本位”,更加重視程序理性。

與此同時,我國先後在《行政處罰法》(1996年)、《行政許可法》(2003年)和《行政強制法》(2011年)等立法中規定了正當程序原則的基本要求。由此,正當程序原則的重要性被進一步彰顯,并開始成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2004年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2015年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更是明确提出正當程序原則,要求将該原則貫徹到法治政府建設的方方面面。

正當程序原則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領導幹部法治思維的構成要素,是對領導幹部法治能力考核的重要内容。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不僅該具體行政行為将被法院予以撤銷,而且其個人也要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正當程序”不等同于“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确規定的程序,強調規範意義;正當程序是指真正保障公民權利、有效防止權力濫用的程序過程、步驟和環節,包含價值判斷。進言之,有些“法定程序”屬于“正當程序”,也有些“法定程序”不屬于“正當程序”,甚至可能屬于“不當程序”“無效程序”和“惡意程序”。所以,正當程序原則對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它不僅要求嚴守法定程序的規定作為,而且要求在沒有法定程序時也遵循正當程序的要求作為。

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意味着具體程序的實施主體應當客觀公正,并且完整準确地表明身份,保障公民的程序參與權,主動接受群衆的監督。如果處理社會影響重大的事件和糾紛,應當交由獨立、專業且無利益關聯的第三方機構來處理;重大事項的決策和裁決應當聽取獨立的咨詢委員會意見,并由獨立機構組織聽證;與該決策和裁決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工作人員也應回避。執法部門在具體執法中不僅要完整準确地告知公民其單位名稱、具體部門和辦公地址,以及執法人員身份信息、執法資格和聯系方式,而且應當告知公民反映意見、尋求救濟的具體途徑、期限要求和基本方式,以便于群衆糾錯監督。

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意味着具體程序的适用對象應當精準到位,不得無故牽連他人,不得無端擴大财物控制範圍,不得越權征用應急物資,避免程序适用對象擴大化。如果有關部門對某個違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實施強制程序,不得無故牽連适用于其家人和親友。如果政府部門對公民的财産和資産采取限制措施,不得大幅超過涉案金額進行不必要、不合理的查封、凍結和扣押。此外,在應急處置中,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超出其自身行政區域範圍對其他政府所屬物資進行越權征收。

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意味着具體程序的實施過程應當理性科學,不得規定不合理的程序義務,不得設置不必要的程序環節,不得采取不人道的程序措施。比如,行政機關不得規定“3天内拆除違法建設”此類不可能實現的程序期限,不得規定“公民自證清白”此類有悖常理的程序義務。再如,在執法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取“釣魚式”等欺騙引誘方法來實施程序,不得采取停水、停電等暴力脅迫方法來實施程序,不得采取影響子女就學等心理強制方法來實施程序。

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意味着具體程序的權利保障應當充分及時,不得遲延通知甚至不通知親屬,不得省略或者忽視說明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敷衍聽取意見,切實保障公民的陳述申辯權。有關部門作出影響公民人身權和财産權的不利處分,必須第一時間通知其家屬和利害關系人;作出不利處分權前,有關部門應當具體詳細地向當事人說明處分的依據、事實和理由;對于當事人作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全過程記錄在案,對于合理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考慮。此外,如果有關部門所作不利處分涉及偵查權的行使,應當允許律師介入其中,合法地保障公民行使陳述申辯權。

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意味着具體程序的實施細節應當具有溫度,不得對公民實施“有罪推定”或“有錯推定”,不得對特定地域和特定群體歧視對待,不得對公民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創傷。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關照公民的人格尊嚴;應當避免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對其父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防止造成長久的心理創傷;要考慮老、幼、病、殘、孕等弱勢群體的生理狀況并提供一定的程序便利,展現程序應有的人文關懷。

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力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要求之一。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廣大領導幹部不能因實體正确而輕視程序,不能因怕麻煩增加工作量而厭煩程序,不能因單純追求效率而跨越程序,不能因節省成本而随意減損程序,不能為刁難相對人而随意增加拖延程序,不能以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确而濫用程序,要始終堅持和廣泛運用正當程序原則來行使權力。

(胡建淼專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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