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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款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4 05:14:09

摘要: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

賠償款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經濟補償金該按應得還是實得工資計算)1

記者同志:

我是一家企業的中層管理幹部,工作多年。日前,單位人事部找我談話,認為我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要到期,經過研究,用人單位不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

對于單位提出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方案,我沒有任何意見。但在提及經濟補償金時,我與單位人事發生了争議。單位人事認為,經濟補償金是按實得工資計算。我則認為,應按應得工資計算。雖然我知道我的說法是正确的,但苦于找不到證據,因此,希望你們盡快給予答複,以解決我與單位的争議。

讀者徐金

徐金:

您好。多年來,關于經濟補償金應按應得工資算還是實得工資算,企業與職工各執一詞。

但這個問題其實是明明白白,無須争議的。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它的計算标準,包括: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麼,這個平均工資究竟是按實得工資還是應得工資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

按應得工資計算基數,對勞動者有什麼實惠?應得工資是未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之前的工資,與實發工資相比,自然高了很多,特别是高工資收入者。但也不是工資單列項的,就一定計入應得工資,如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等各類獎項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就不能計入應得工資。

來源:勞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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