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貼現利息的會計分錄?什麼是貼現現金流?貼現現金流是用來評估一個投資機會的吸引力的方法指将未來某年的現金收支折算為目前的價值未來現金流的現值必須通過重新計算(折算)來确定如此,一個公司或計劃項目才能夠被準确估值,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支付貼現利息的會計分錄?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什麼是貼現現金流?
貼現現金流是用來評估一個投資機會的吸引力的方法。指将未來某年的現金收支折算為目前的價值。未來現金流的現值必須通過重新計算(折算)來确定。如此,一個公司或計劃項目才能夠被準确估值。
貼現現金流的方法:
貼現現金流的方法可分為淨現值法(Net Present Value)與内部報酬率法(Internal Rate of Return)兩種:
1、淨現值法是通過資本的邊際成本求出的折現率,将未來的現金收支折現成當期現金。
2、内部報酬率法則将存續間可能産生的現金流入,依某一貼現率折成現金,使現金收入等于當時的投資成本,則此求出的貼現率即為報酬率。
現金流貼現分析步驟:
使用現金流貼現分析的實際流程可以被分為四步:
1、評估未來的現金流:為一些資産評估未來的現金流,比如相對比較容易做到的債券 (bond)。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資産的現金流有固定合同保證,除非出現債券發行者拖欠的意外,否則現金流動一定會實現。但是預測其他類别資産的現金流是非常困難的,這是因為其他類别資産的現金流很難被精确評估。比如說,當聯想公司(Lenovo)決定要開發新的電腦,它必須先評估研究和開發(R&D)的成本,以及未來的利潤和持續多年的項目周期所需的運營現金流。在多種項不明朗因素的環境下, 精确評估現金流顯然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2、評估現金流的風險:由于現金流天生的不确定性,隻用單一的情況來評估現金流通常是不充分的。因此我們在評估現金流時還需要去量化風險的數目。
3、把風險評估納入分析:資産價值的風險影響可以同時從這樣兩個方法來進行分析:
1)确定性等值法(Certainty Equivalent,簡稱CE);
2)風險調整貼現率法(Risk-Adjusted Discount Rate,簡稱RADR)。
4、在确定性等值法中,預期現金流被削弱,或項目現金流的風險越高,風險調整越低。在風險調整貼現率中,項目風險越高,貼現率越高。在具體事件中,風險貼現率将會從兩個來源對風險産生影響:項目現金流的風險(經營風險,Business risk)和項目融資方式産生的财務風險(Financial risk)。
5、找到現金流的現存價值:最後一步就是計算現金流的現存價值。這個步驟告訴我們未來現金流在今天值多少錢。
貼現息 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處理
對于商業票據貼現業務的核算,根據财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财會[2006]18号)規定,通過“貼現資産”科目核算,其中從票面金額中扣除的“貼現利息”,先計入“貼現資産(利息調整)”(遞延收益)科目貸方;期末結算日,按照當期實際使用貼現資金時間和貼現率計算出貼現利息,從該科目借方結轉到各相關期間收益科目貸方;餘額在貸方,表示期末結存或未實現的貼現利息。具體賬務處理是:
(一)企業辦理貼現時,按貼現票面金額,借記“貼現資産(面值)”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面值-貼現利息),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貼現利息),貸記“貼現資産(利息調整)”(遞延收益)科目。
(二)資産負債表日,也就是期末結算日,應将當期應計或已實現的貼現利息結轉收益科目,借記“貼現資産(利息調整)”(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科目。
(三)貼現票據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貼現的票面金額,貸記“貼現資産(面值)”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科目。如存在利息調整餘額的,應同時結轉,借記“貼現資産(利息調整)科目,貸記“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科目。
二、稅務處理
商業銀行的貼現資産,參照《金融保險企業财務制度》(财商字[1993]11号)第三十七條“貼現放款按貼現票據的面值計價”規定,其實質是銀行融出的資金,屬于放款或貸款性質。商業銀行的貼現利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是将其計入“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的,這又足以說明,貼現利息屬于利息收入範圍。按照《商業彙票辦法》規定,票據貼現日,應是貼現人(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規定,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彙票辦法》規定,從貼現金額或票面金額中扣除的貼現利息,應即時确認收入實現,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會計處理:
2010年10月12日貼現時:
借:貼現資産(面值) 10000000
貸:吸收存款 9460000
貼現資産(利息調整) 540000
2010年12月31日結息時:
應計貼現利息為:1000×81×(9‰÷30)=24.3(萬元)
借:貼現資産(利息調整) 243000
貸: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 243000
2010年末,“貼現資産(利息調整)”(遞延收益)科目餘額(貸)為29.7(54-24.3)萬元
稅務處理:
2010年度,應确認貼現利息收入為54萬元。
貼現息差異:
綜上所述,對于票據貼現利息收入的确認,會計上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确認:屬于當期應計或已實現的貼現利息計入當期收益,不屬于當期應計或未實現的貼現利息通過遞延收益處理。而稅務上,卻是按照近似于“收付實現制”原則确認,即應在貼現日(應付利息日)全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處理,這就形成了會計與稅務處理上的時間性差異。因此,企業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整,具體納稅調整方法應是:
年終,對于年末結存或未實現的貼現利息收入,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下年度,将上年結存或未實現的貼現利息轉作利息收入後,應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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