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生态環境局
發布通告稱
将在全市範圍禁止機動車鳴喇叭
通告即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施行
通告提到,為切實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決定在全市範圍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的措施。
其中明确:每天0時至24時,在全市範圍所有道路禁止機動車鳴喇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鳴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經部隊車輛管理部門核準安裝警報器并懸挂部隊号牌的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遇有交通受阻時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喇叭和警報器。
駕駛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DV君了解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車輛在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
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
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
可以鳴喇叭示意,其他情況不應“亂鳴喇叭”
喇叭錯誤使用方法
①連續2次以上鳴喇叭的;
②持續鳴喇叭超過1秒的;
③使用高于115分貝高音喇叭或大型車輛使用“氣喇叭”的;
④在道路擁堵、排隊等候時鳴喇叭的;
⑤行經人行橫道鳴喇叭催促行人或禮讓行人車輛的;
⑥在住宅小區、醫院、學校等場所使用喇叭召喚他人的。
要是遇到
需要提示行人、車輛的情況
我們要怎麼辦?
确有需要對其他車輛、行人
進行提示、示意時
應優先交替使用燈光
燈光提示無效時
可采取短促鳴笛方式使用喇叭
原則上确保持續鳴笛時間不超過1秒
連續鳴喇叭不超過2次
交警提醒
鳴笛是為了提醒車輛行人小心
而不是為了宣洩自己的不滿
影響他人情緒、造成噪聲污染
請文明駕車勿亂鳴笛
綜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生态環境局、南方 客戶端等
來源: 廣東公共DV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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