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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伊琍徹底走出陰影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8-17 08:41:20

6月11日,法院宣判馬伊琍肖像權糾紛上訴一案,馬伊琍勝訴!據悉,這已不是她第一次維權了......

6月11日,上海一中院對馬伊琍肖像權糾紛上訴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判決維持傳媒公司賠償馬伊琍4萬餘元的一審判決,駁回傳媒公司的上訴請求。

“羅子君”劇照被公衆号擅用

2017年,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一劇中飾演角色“羅子君”,該劇播出後,某傳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運營的微信公衆号上發布了《馬伊琍被素顔“小三”打敗?不要什麼事都怪人設》《馬伊琍為什麼演不好亦舒女郎?》兩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多張馬伊琍的劇照作為配圖。

同時,微信文章中還附有整形外科醫院服務項目及聲優課程的相關介紹、二維碼、優惠價格宣傳等廣告信息。

馬伊琍徹底走出陰影(這不是她第一次維權了...)1

馬伊琍認為,該傳媒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為宣傳文章的标題及配圖,且文中附有提供商業服務的廣告信息,侵犯自己的肖像權和姓名權等合法權益。

2018年7月,馬伊琍将傳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傳媒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犯自己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公開在報紙及微信公衆号上賠禮道歉,并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律師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22萬餘元。

法院:構成侵犯馬伊琍肖像權

一審法院認定傳媒公司行為侵犯了馬伊琍的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并未侵害其姓名權。綜合傳媒公司的侵權時間及其網站的性質、圖片登載位置、内容等情況,一審法院判決傳媒公司賠償馬伊琍4萬餘元。該傳媒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傳媒公司認為,微信公衆号文章中使用的劇照系經過藝術加工過的演員角色,非本人形象,并未侵犯馬伊琍肖像權,即使構成侵權,也僅是侵犯表演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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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微信公衆号使用的劇照能較為清晰的反映馬伊琍個人形象,且有多張為正面照,具有高度的可識别性與可辨認性,故涉案劇照上存在着肖像權與著作權的雙重權利。

傳媒公司未經馬伊琍同意使用其多張劇照,且從微信公衆号文章内容可以看出,存在對整形醫院及聲優課程的相關介紹、二維碼、優惠價格等宣傳推廣信息,傳媒公司的行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傳活動,侵害了馬伊琍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劉琳敏指出,作為藝術形象的劇照雖經過藝術加工不能等同于肖像,但劇照不僅承載了影視的某個鏡頭,同時也承載了演員的人物形象。因此,如劇照基本反映的是演員的形象或與演員形象之間具有高度的可識别性和可辨認性,其突顯的仍是演員外在形象,具有演員人格利益屬性,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對于這一判決,網友也紛紛表示支持馬伊琍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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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合同到期,被告仍在使用馬伊琍照片

據悉,這已不是馬伊琍第一次維權了。2017年初,晉江法院受理了原告馬伊琍與被告揭陽市某不鏽鋼制品有限公司肖像權侵權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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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曾于2010年9月6日簽訂《廣告代言合同書》一份,約定原告為被告旗下品牌不鏽鋼餐具、廚具、刀剪、器皿類産品拍攝平面廣告,廣告有效期為36個月。

但被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直至本案起訴之後,仍繼續在公司網站使用和發布包含有原告肖像的産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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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法院據此作出判決: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賠償因侵犯原告肖像權造成損失(包括公證費和律師代理費)共計12.5萬元。

案件宣判後,被告揭陽市某不鏽鋼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訴,經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陳垠杉)綜合新民晚報、中國新聞網、人民日報、泉州網、網友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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