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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跟勞務關系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22:24:12

勞動關系跟勞務關系區别(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别是什麼)1

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公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的概念進行規定,但《勞動合同法》制定草案中曾就勞動關系的概念作出規定: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體現為:(1)勞動關系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2)勞動關系主體雙方,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勞動使用者(或用人單位);(3)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維護各自經濟利益的過程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即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者要依法服從經營者的管理,遵守規章、制度。這種雙方之間的從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點。


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者與勞動使用者達成口頭或書面約定,由提供勞務者向勞動使用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工作量的勞務服務,勞動使用者依約向提供勞務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民事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平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勞務關系的主要特征體現為:(1)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2)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勞務使用者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勞務關系基于民事法律規範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4)勞務關系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勞務使用者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5)勞務内容多具有短期性、一次性的特點。

那麼,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有什麼區别?

主體上的區别: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就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即勞動者,隻能是自然人,且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有民事勞動能力的自然人;而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并且提供勞務的一方不受年齡限制,這事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重要主體條件。

承擔權利義務的區别: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還必須按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補繳醫社保等,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的各個環節存在諸多用工風險;而勞務關系的勞務使用者不存在為提供勞務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雙方按勞務合同約定提供一次性勞務支付勞動報酬即可,勞務使用者違約的,提供勞務者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勞務使用者承擔違約責任。

隸屬關系上的區别: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領導、指揮,勞動者聽從領導或上級的安排從事具體的工作内容,并且,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而勞務關系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提供勞務者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提供一定量的勞務即可,勞務提供完畢工作内容即終止。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是實務操作區分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主要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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