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證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标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銷投标或中标後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标人造成損失。
一、繳納形式
投标保證金可以通過現金、銀行彙票、銀行本票、支票、投标保函的形式繳納。
注意事項:普通招投标項目,如果招标文件沒有明确要求,是可以用現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證金的,而政府采購項目,必須以非現金形式提交。
二、繳納标準
為避免招标人設置過高的投标保證金額度,不同類型招标項目對投标保證金的最高額度均有相關規定。
1、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均規定,投标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标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币。
2、勘察設計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标投标辦法》第24條規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标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币。
3、政府采購項目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招标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标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
三、相關常見問題
1、交納投标保證金的時間?
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标項目估算價的2%。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投标保證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必須在投标截止時間以前提交。
2、什麼時候退還投标保證金?
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如果投标人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沒收保證金的行為,則招标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投标保證金逾期未退還,如何處理?
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招标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 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可以向相關監管部門提出投訴,或者直接上訴至法院請求返還。返還的金額為投标保證金的本金及從該退還保證金之日到提出上訴之日的銀行同期存款的活期利息之和。
4、哪幾種情況下,投标保證金會被沒收?
沒收或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有七種法定情形和一種約定情形,主要有撤回投标、串通投标、第一名放棄中标、不簽定合同、提出附加條件、更改合同實質性内容、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
發生以上情形的不能退還保證金,要寫清說明出具處理意見,分别按政府采購項目、非政府采購項目、交易中心項目三種情況處理。
采用招标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标、邀請招标,保證金沒收或不予退還的法定情形有三種:
(1)中标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标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條件,取消其中标資格,投标保證金不予退還;
(2)中标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标人訂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标資格,投标保證金不予退還;
(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銷投标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标保證金。投标有效期是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采用非招标采購方式,包括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競争性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或沒收的四種法定情形: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的;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3)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
(4)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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