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書有用嗎?2009年8月30日,王凱與劉寶庫簽訂了《私房交易契約書》一份,該契約書約定:“王凱将其宅基地上的磚平房四間賣與劉寶庫,該建築面積112㎡,共作價壹拾萬元;此款筆下交足,分文不欠,恐日後無憑,立契約為證”劉寶庫、王凱分别在該契約書買主、賣主處簽字,王偉在該契約書代筆人處簽字,張某、陳某、董某、村負責人陳某分别在該契約書見證人處簽字,村委會在該契約書上加蓋公章,該契約書落款日期為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契約簽訂後,劉寶庫給付了購房款,王凱交付了房屋,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書有用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2009年8月30日,王凱與劉寶庫簽訂了《私房交易契約書》一份,該契約書約定:“王凱将其宅基地上的磚平房四間賣與劉寶庫,該建築面積112㎡,共作價壹拾萬元;此款筆下交足,分文不欠,恐日後無憑,立契約為證。”劉寶庫、王凱分别在該契約書買主、賣主處簽字,王偉在該契約書代筆人處簽字,張某、陳某、董某、村負責人陳某分别在該契約書見證人處簽字,村委會在該契約書上加蓋公章,該契約書落款日期為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契約簽訂後,劉寶庫給付了購房款,王凱交付了房屋。
2022年1月13日,王凱訴至法院,一、請求法院依法确認王凱與劉寶庫簽訂的《私房交易契約書》無效;二、本案訴訟費由劉寶庫承擔。
經法院查明,劉寶庫為當地城鎮戶口,戶口并不在王凱所處的村。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
确認王凱與劉寶庫簽訂的《私房交易契約書》無效。
二審法院: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争議焦點為《私房交易契約書》是否有效,筆者認為《私房交易契約書》是無效的,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因雙方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引起,而雙方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為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應當适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雖然為農村房屋買賣糾紛,但是農村房屋的買賣涉及相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特定身份相聯系,不得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案中劉寶庫與王凱簽訂《私房交易契約書》時,劉寶庫不是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村民,且至今仍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劉寶庫與王凱簽訂的《私房交易契約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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