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兩年
在揚州東區購置新房的李先生
終于迎來交房日
搬新家理應高興才對
可他有點鬧心
花13萬元購買了地下車位
物業還要再收取70元/月的停車服務費
“這是不是重複收費?”
李先生提出疑惑
【案例】
買了停車位使用權,為啥還要交服務費?
李先生介紹,當初買房時為了方便停車,花13萬元買了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停車位價格本來就高,現在物業通知,每月還要交70元的停車服務費,折合一年就是840元,壓力真是太大了。”
“是不是隻要交了這筆費用,車輛一旦被發現剮蹭、劃傷等情況,物業都會對此負責?”針對李先生的疑問,物業工作人員回複:“車輛發生剮蹭等現象,物業并不擔責。”
現在,李先生非常後悔。“小區裡也有其他業主租用停車位,一年包含停車服務費才2000元,還不如不買車位。”李先生說,交了停車服務費,車輛安全也得不到保障,這錢花得真是冤!
【答疑】
物業公司收取停車服務費符合規定
就此,記者咨詢了我市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介紹,物業公司收取停車服務費符合規定。“買賣停車位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簽訂的協議,與物業公司沒有關系,但停車管理費确實是物業公司收取。車位和房子一樣,業主購買後擁有所有權,但在平時仍需要物業的服務和管理。”該工作人員坦言,不少業主認為停車管理費包含在物業費内,誤解該款項屬重複收費。
“根據我市2021年實施的《揚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内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業基本服務收取的費用。而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内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的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費用。”該工作人員解釋,條例中提及的“物業公共服務費”和“汽車停放費”,就是大家日常所說的“物業費”和“停車服務費”,這兩項費用的用途不同,是分開收取的。
至于停車服務費應該如何收取?該人員表示,《揚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明确,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後,是否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業主大會決定。
根據《關于調整市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标準的通知》,我市停車服務費的定價标準為:有地上和地下停車位的小區,擁有産權或使用權的地下停車位按70元/個/月執行;地上停車位按120元/個/月執行。隻有地上車位而無地下車位的小區,按80元/個/月執行;隻有地下車位而無地上車位的小區則按90元/個/月執行。
【疑問】
車輛在小區内受損,物業是否擔責?
不少業主存在和李先生一樣的疑惑,既然交了停車服務費,物業企業是否該對業主車輛的安全負責?
揚州法律界相關人士回應,業主車輛在小區内受損,物業是否承擔責任,應先确定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有沒有合同約定,如果有,則要明确小區物業對業主車輛承擔何種義務?
“如果合同約定物業僅提供停車場地租賃,不承擔對車輛的保管義務。那麼,物業收費的性質就是汽車停放費,如果車輛被剮蹭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承擔保管義務,收費的性質就是保管費,這種情況下,物業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該人士進一步表示,如果業主想要享受物業對其個人财物及安全服務,需要單獨簽訂一份專屬特約服務合同。根據以上條例,非普通住宅和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接受業主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标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這樣看來
業主買了停車位
還是要交車位服務費的
這和業主買了房子要交物業費一樣
對此你怎麼看?歡迎留言讨論~
通訊員:尹玉婷
記者:羌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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