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從2008年5月6日衛生部令第59号公布後一直執行,根據2021年1月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了修訂。
修訂部分主要圍繞執業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等相關事項,以下是變動情況彙總:
01
執業注冊
修訂前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學曆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内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拟聘用的相關材料。
修訂後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曆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醫療衛生機構拟聘用的相關材料。
變動情況:申請執業注冊不再需要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以及6個月内健康體檢證明。
02
延續注冊
申請材料變更
修訂前
護士資格證書延續注冊一般所需材料如下: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内健康體檢證明。
修訂後
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變動情況:申請延續注冊無需6個月内健康體檢證明。
申請部門變動
修訂前
護士資格證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修訂後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變動情況:申請部門變動
03
變更注冊
不需辦理手續情形變更
修訂前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内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修訂後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内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護士承擔經注冊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的義診,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衛生機構内執業,以及從事執業機構派出的上門護理服務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等手續。
變動情況:無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等手續情況變更。
申請部門變更
修訂前
護士注冊期間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拟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
修訂後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内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的,應當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變動情況:申請部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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