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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購買産品責任糾紛管轄權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12 23:56:26

網上購買産品責任糾紛管轄權(因網購産品存在質量問題而基于買賣合同起訴平台及銷售方的)1

【裁判要旨】1.在網絡購物中,通常形成三種合同關系,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銷售者、消費者之間分别形成平台服務合同關系,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2.網購平台協議約定:“您因使用平台服務所産生及與平台服務有關的争議,由平台與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該條款的内容看,其适用的範圍僅指因使用購物平台服務而所産生的争議。故原告因其網購産品的質量問題并基于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并不受該管轄條款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民轄40号

原告:毛冉冉,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

被告:廣州市淘妝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城西路888号4208房。

法定代表人:許燕玉。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樓3層。

法定代表人:張勇,公司董事長。

原告毛冉冉與被告廣州市淘妝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妝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漢陽區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毛冉冉訴稱,2016年11月,其使用淘寶賬号“wh36×××47”在天貓商城購買淘妝公司銷售的“安澤秀亮采CC霜30ml專櫃正品CC霜裸妝遮瑕保濕滋潤護膚”,共計金額1470元。淘妝公司在涉案産品的網絡宣傳頁宣稱産品具有“美白”功效,但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确化妝品注冊備案有關執行問題的函》的相關規定,隻有特殊用途化妝品才能宣稱具有“美白、增白”等功效。涉案産品系普通化妝品,其宣傳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構成欺詐。天貓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毛冉冉提起本案買賣合同訴訟,要求淘妝公司和天貓公司退回貨款1470元,并按照貨值的3倍支付賠償款4410元。

淘妝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漢陽區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其認為,根據當事人均适用的《淘寶平台服務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因使用淘寶平台服務所産生及與淘寶平台服務有關的争議,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本案應由協議約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漢陽區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請求将案件移送至淘妝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白雲區法院)審理。

漢陽區法院認為,本案系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因本案争議标的額較小,依法應适用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毛冉冉對淘妝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可由雙方協議約定法院的管轄。雙方當事人在天貓交易平台交易,按照《淘寶平台服務協議》第十條關于“因使用淘寶平台服務所産生及與淘寶平台服務有關的争議,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白雲區法院管轄。漢陽區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淘妝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白雲區法院審理。

2018年5月7日,白雲區法院以漢陽區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為由,認為漢陽區法院移送管轄不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後,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系毛冉冉在網絡購物過程中發生争議而提起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在網絡購物中,通常形成三種合同關系,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銷售者、消費者之間分别形成平台服務合同關系,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淘妝公司、毛冉冉和天貓公司之間分别形成平台服務合同關系,淘妝公司和毛冉冉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淘寶平台服務協議》系由天貓公司拟定,毛冉冉、淘妝公司注冊成為淘寶會員時均須同意該協議,且天貓公司對該格式條款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故天貓公司、毛冉冉和淘妝公司均須受該協議約束。該協議第十條約定:“您因使用淘寶平台服務所産生及與淘寶平台服務有關的争議,由淘寶與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該條款的内容看,其适用的範圍僅指因使用淘寶平台服務而所産生的争議。本案中,毛冉冉因所購産品質量問題并基于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并不受前述管轄條款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标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馬冉冉購買的貨物系通過物流公司運輸送達,收貨地為武漢市漢陽區,故漢陽區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漢陽區法院将本案移送白雲區法院管轄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69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毛冉冉與被告廣州市淘妝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由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三、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2017)鄂0105民初369号原告毛冉冉與被告廣州市淘妝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訴訟費移送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王毓瑩

審 判 員  陳宏宇

審 判 員  曹 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陳 亞

書 記 員 林文婷

來源: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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