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可差額确認銷售額的情形?傳統增值稅銷售額的核定,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增值稅可差額确認銷售額的情形?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傳統增值稅銷售額的核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确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産貨物的為實際生産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号)
營改增銷售額的核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平均價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平均價格确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确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
政策解析:1. 納稅人某項交易中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的銷售價格比正常交易的價格低了,低到什麼程度屬于“價格明顯偏低”,什麼理由屬于銷售業務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這兩點在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收規範性文件中并沒有具體明确,這是稅務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2.銷售額核定的三種方式,排在前面的應優先選擇,所以隻要能取得納稅人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平均銷售價格資料,不可以用其他納稅人的同類項目平均銷售價格和組成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隻要能取得其他納稅人同類項目的平均銷售價格資料,不可以用組成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但是在實務操作中,選擇其他納稅人同類項目的平均售價作為計稅依據時,要注意選取的其他納稅人與需要核定計稅依據的納稅人具有可比性。
3. 委托加工屬于間接生産,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公式中的成本為實際生産成本,即委托加工貨物在整個加工過程中所歸集的成本,包括材料、加工費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可抵扣部分)等。
4. 應稅消費品隻有在應該征收消費稅的環節計算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才使用《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對于不征收消費稅的環節計算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一律使用10%的成本利潤率。如百貨商店将外購的化妝品無償贈送他人,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應為10%,而不是5%。
5.《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采用的是加法算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采用的是除法算式,應稅消費品在生産或進口兩個環節既要繳納增值稅也要繳納消費稅,實際上,無論對化妝品、汽車輪胎、高爾夫球及球具等采用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還是對于卷煙和白酒這兩類采用複合計稅辦法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的加法算式與《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的除法算式都是完全等價的。
6. 營改增核定銷售額的情形比傳統增值稅核定銷售額的情形廣泛,價格明顯偏低和明顯偏高時都可以核定。
7.“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對可能存在的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為進行限制,是指主要目的在于獲得包括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或者稅法規定的其他支付款項,或者增加返還、退稅收入或者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款項等稅收利益的人為規劃的一個或者一系列行動或者交易。
實務解析:房地産企業按内部優惠價向内部職工銷售不動産,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不動産的平均銷售價格核定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嗎?
房地産企業銷售開發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為9000元/平方米。但對于内部職工購買該小區住房,則給予優惠價格7000元/平方米。請問房地産公司銷售給内部職工的住房應該按照平均銷售價格9000元/平方米還是實際銷售價格7000元/平方米繳納增值稅
答∶《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平均價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平均價格确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确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因此,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核定銷售額。财稅〔2016〕36 文件把“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範圍限定在不繳、少繳、晚繳稅款或增加退稅。房地産公業按内部優惠價向内部職工銷售住房,不是以不繳、少繳或晚繳稅款為目的,不屬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即便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也不應按照平均價格核定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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