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老闆欠工資怎麼辦?拍賣風波平息的背後……,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房地産老闆欠工資怎麼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拍賣風波平息的背後……
公司建廠房的工程款還沒付清,老闆又将尚未建成的廠房抵押給銀行辦理了貸款。誰料,老闆跑路後,拍賣公司資産所得還不夠還銀行的,建廠房的包工頭欲哭無淚——自己拿什麼支付農民工的工資?
近日,經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檢察院持續跟蹤,發揮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檢察智慧,通過民事執行監督、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民事支持起訴等多元化手段,及時平息拍賣風波,成功化解矛盾糾紛,使8名農民工被拖欠長達8年之久的120餘萬元工資全部發放到位。
盡管尚有80餘萬元材料款、借款無法收回,但甩掉了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個沉重包袱後,包工頭李某難掩内心激動的心情,一個勁兒地說:“感謝高港區檢察院、法院,想方設法保護農民工權益,也真正減輕了我的負擔啊!”
工人為啥阻撓法院執行
原來事出有因
2019年3月,高港區檢察院作為區突發事件應急小組成員單位,參與處置一起群體性事件:該區法院要将已經司法拍賣的某公司廠房交付給買家時,承建廠房建設工程的包工頭李某卻帶着七八名工人,用堵門等方式阻撓法院執行。
工人們為何對拍賣執行如此抵觸?高港區檢察院檢察官立即向李某某、工人代表了解詳情。原來,李某和工人們的行為雖然不當,但的确事出有因。
時間倒退到9年前。2012年,李某包工包料承建了高港區某公司的兩棟廠房。2013年,廠房建好後,該公司還欠208萬元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李某将該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要工程款,法院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該公司及時償付所欠工程款及相關費用。但此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欠下各種債務不知所蹤。同年12月,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剛剛建好的廠房已因其他訴訟糾紛被查封,該公司名下又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财産,法院隻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面對這樣的結果,李某雖然心裡着急,但想着廠房總是在的,或許還有希望。
李某做夢也想不到,其實早在2013年廠房還沒完全竣工的時候,該公司就将廠房抵押給銀行貸款700萬元。後來,因貸款到期公司無法償還,銀行将該公司起訴至法院。2018年,法院根據銀行的訴訟請求和執行申請,對廠房進行了司法拍賣,得款500餘萬元。
2019年2月,買家收房。李某這才得知廠房要交付買家,而且拍賣款還不夠償還銀行貸款!一轉眼,廠房沒了,拍賣款也沒剩下,這意味着,建廠房時被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徹底沒了着落。“這廠房可是我出錢出力建起來的呀!怎麼到頭來,房子跟我沒關系、錢也跟我沒關系了呢?”對于這樣的結果,李某難以接受,于是幾次三番帶着工人們阻礙法院交付廠房。
拍賣款到底該給誰
法律适用存在争議
了解完事情的來龍去脈,檢察官發現,李某的訴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廠房的買家是善意第三人,其權利也應當依法保障。于是,高港區檢察院和區法院經協商,提出了一個臨時性應急處置方案:一方面,由于李某始終認為法院執行不當,可告知其停止阻撓執行行為,依法申請執行監督;另一方面,李某的訴求也不應忽視,法院可将拍賣款中存在争議的208萬元暫扣下來,先把廠房交付給買家,以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經過檢察官、法官的反複溝通和釋法說理,李某對該方案表示認可,決定通過申請監督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受理李某監督申請後,如何處理拍賣款這個棘手問題随即擺在了辦案檢察官的面前。而這,是打開李某心結、徹底化解矛盾糾紛的關鍵。
按照法律規定,208萬元是該公司拖欠李某的建設工程款,法定的建設工程款優先權,比合意産生的抵押權具有更高的效力,李某理應優先于銀行受償。然而,銀行起訴時明确主張了抵押權及其優先權,并且已得到民事判決書的确認;而李某在工程竣工後的6個月内,雖然主張了建設工程款,卻沒有明确主張優先受償權,民事判決書自然也不能超出其訴訟請求确認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那麼,在對這208萬元拍賣款的分配上,能否因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性,對抗銀行的生效抵押權呢?
辦案檢察官經調查發現,司法實踐中,對于這個問題的争議一直比較大。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類似判例中,其裁判要旨和核心是“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以明示為要件”,隻要當事人在工程竣工後的6個月内起訴了建設工程款,便具有法定的優先受償權。于是,2019年6月,辦案檢察官以查明的208萬元建設工程款包含了李某與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借款結算為由,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并建議法院在再審程序中确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然而,再審建議發出後,經過與法院多次溝通,雙方達成一緻認識:即使重新認定建設工程款數額,但再審裁判不能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依然無法解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如果由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根據其法定性直接認定,又存在“以執代審”的嫌疑。并且,6個月内起訴建設工程款并主張優先受償權,畢竟是司法實踐的慣例。
生存權高于債權
支持起訴助農民工追索報酬
事情眼看有了點眉目,一下又陷入了僵局。此時,辦案檢察官意識到,再審監督會讓承辦法官在法律适用上極度為難,很可能不解決實際問題。于是,檢察官決定重新開始對此案進一步展開調查。
功夫不負有心人。辦案檢察官再次細緻地翻閱案件卷宗、證據材料,深入開展調查走訪後,發現這208萬元建設工程款中,還包含了8名工人合計超過百萬元的工資。而這8名工人,從李某組建工程隊開始,就拖家帶口地跟着他讨生活。
“能不能繞過工程款,先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這樣一來既可以避開争議較大的優先權問題,又可以解決工程款中最急迫的農民工工資部分。”檢察官的想法也得到了李某的支持。這麼多年來,最讓他揪心的問題也是拖欠了農民工工資。這麼多的工資債務,像一塊大石頭壓在他心裡,讓他無顔面對掙血汗錢的鄉親們,也讓他沒有勇氣從頭再來。他甚至向檢察官表示:“如果能幫我解決工人的工資問題,剩下的虧損我自己承擔都行。”
就這樣,辦案工作峰回路轉,辦案檢察官立即圍繞農民工工資展開調查,固定證據。檢察官在當地建設局、房産登記部門核實了工程總量和工程款總數額,向工人們調取了原始工資欠條等證據,并調查了不同工種的市場行情,最終确認李某主張的208萬元工程款中确實包括了農民工工資128.77萬元。
檢察官進一步研究案情發現,李某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的個體,某公司将廠房建設工程違法發包給李某,應當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對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本案中,農民工的勞動力物化為建築物是其他一切權利存在的基礎,而且基于生存權高于債權的法律精神和樸素認知,公司廠房的拍賣款應當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在充分尊重農民工意願的基礎上,2019年12月,高港區檢察院支持田某等8名農民工以李某和某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追索勞動報酬,并依法向法院遞交了《支持起訴書》。疫情期間,工人們面臨更加緊迫的生存問題。于是,2020年1月13日,法院特事特辦,在指導工人們推選出一名代表後,組織了庭審。同年3月26日,在法檢兩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訴訟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李某所欠農民工工資128.77萬元由某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擔,公司對工人工資承擔清償責任;李某放棄對該部分款項的權利。
經檢察院、法院共同幫助、引導,工人們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調解書,這樣,128.77萬元農民工工資就進入執行程序,與銀行抵押債權共同參與分配。2020年4月,法院作出新的執行分配方案:拟将暫扣款項中的128.77萬元優先發放給農民工,餘款全部給銀行。
然而,銀行卻對此提出異議,并先後提出執行異議和異議之訴,認為抵押權是法律文書确認的優先權。高港區法院經過讨論、研判,一緻認為工資關系農民工基本的生存權益、應當優先保障,駁回了銀行的訴求。2020年7月,銀行提起上訴。
至此,案件再次陷入僵局。眼看燃起的希望又變成失望,一切又進入漫長的等待和煎熬,李某和工人們的身心都已瀕臨崩潰的邊緣。這期間,兩名工人罹患癌症,面臨無錢醫治的困境;舉債承包工程、卻被拖欠工程款的李某也一貧如洗,巨大的心理壓力、生活壓力壓得他喘不過氣來。
經過研判,高港區檢察院為李某申請了5萬元司法救助金,一方面是緩解他急迫的生活困難,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他感受到司法關懷、打消他帶領工人繼續采取不理智行為的念頭。
上下聯動多措并舉
主動履職維護社會穩定
銀行上訴期間,高港區檢察院把案件情況向泰州市檢察院進行了全面彙報。泰州市檢察院多次形成書面報告,并将收集到的涉及本案的相關理論研究、法律适用及各地判例遞交泰州市中級法院,多次與承辦法官進行當面溝通和探讨。
與此同時,辦案檢察官和法官主動聯系銀行,上門對案件存在的特殊情況,以及作出駁回裁定的原因進行充分的解釋。并指出,公司抵押貸款未經施工方簽字确認,銀行貸款審查存在一定的疏漏,這也是糾紛至今不能解決的重要因素。經過多次溝通,銀行基本接受了檢察院、法院的意見。
今年9月,法院駁回了銀行的上訴請求。銀行沒有再提出異議。
法律程序終于走到終點。10月29日,高港區法院通知工人們辦理工資發放的相關手續。那天,李某也趕到現場,親眼目睹這場長達8年之久的訴訟畫上了圓滿的句号。
版式設計:趙一諾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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