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了合同
交了定金
訂了地闆
準備裝修的房子卻被拆了
房子沒了
地闆自然用不着了
這合同能解除嗎?
這定金還能不能退?
案 件 詳 情
為裝修房屋,裴某向某公司訂購地闆并簽訂《地闆訂貨合同》,合同簽訂當日該公司收取裴某定金1萬元。
誰知幾天後,該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需要拆除。地闆用不上了,裴某便要求解除與該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并退還定金,但該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裴某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
裴某欲裝修的房屋因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拆除,現不具備裝修條件,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但某地闆公司認為自己不存在違約行為并要求繼續履行涉案合同,雙方因此陷入合同僵局。
根據涉案合同性質并結合實際履行情況,在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下,為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裴某與該地闆公司簽訂的《地闆訂貨合同》所涉權利義務應當終止。但裴某系因自身原因導緻合同未能繼續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
解除雙方簽訂的《地闆訂貨合同》
裴某支付的定金不予返還
在出現“合同僵局”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賦予違約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力,以便當事人從難以履行的合同中脫身,這樣既能減少雙方當事人的損失和财産浪費,又能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流動與利用,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要注意的是,出現“合同僵局”的情況下,合同雖然可以解除,但作為違約方仍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維護守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 條 鍊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标的不适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轉自:山東高法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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