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具體咨詢稅務機關。
2、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财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發布,最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單位檔案的統一管理,并結合會計檔案的實際利用需求,新《管理辦法》将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将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
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各類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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