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的互聯網上,“80後在加班對領導唯唯諾諾,90後在摸魚裝模作樣,00後在重拳出擊整頓職場”,給職場00後立下一個鮮明又獨特的人設。
拒絕下班開會、拒絕周末團建、霸氣回怼老闆…此類内容在短視頻平台總能獲得大量打工人的點贊。
至于對錯,企業和員工的角度不同,肯定有不一樣的看法,我們下面來分析一下其中存在的勞動法律問題。
企業安排員工下班後開會,員工可以拒絕嗎?首先企業安排員工在下班後開會,屬于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應當視為加班。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雖然法律規定企業安排員工延時工作需要與員工協商,但實踐中都是由企業單方安排。
因為大多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都會約定“員工應當服從企業合理的工作安排”,員工簽訂了合同,則視為員工同意企業安排加班。
所以隻要是在合理的時間内,員工一般不得拒絕公司的加班安排。
但如果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每月超過了36小時,員工可以明确拒絕加班。
“你隻給8小時工資,還要占用我下班時間”,這是很多打工人最有共鳴的一句話。
企業安排員工下班後開會、安排員工休息日團建,如果注明是全員必須參加,那麼就應當支付加班費,如果提前聲明自願參加,不計為加班,則無需支付加班費。
因為勞動法規定,企業安排員工延時工作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員工自願加班,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
所以,企業安排員工下班後開會,員工一般不得拒絕,但企業應當支付加班費。
即使企業未支付加班費,員工拒絕也是屬于不服從工作安排,企業可以依據規章制度予以處罰。
但員工可以随時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企業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支付加班工資。
員工拒絕下班後開會怒怼領導,公司開除違不違法?
這種情況下公司想開除員工,可以依據制度中“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或“辱罵領導”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員工怼老闆隻是根據事實據理力争,不存在辱罵行為,就不能依據相關條款解雇。
無論以什麼理由解除合同,都必須有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作為依據,司法實踐中,很多企業開除嚴重違紀的員工,卻因為沒有有效的規章制度作為依據,最終敗訴賠償。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讨論,制度條款内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制度制定後要向全體職工公示告知,員工違紀必須是制度中可以解雇的嚴重違紀行為,企業才能解除,任何一個環節錯誤,企業解雇都會被判定違法解雇。
企業解雇員工沒有法律依據,被判定違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回到企業工作,或者要求企業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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