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讀特】
此前引發輿論關注的“南京大牌檔”商标之争有了新動态。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在兩份判決書中判決南京大牌檔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勝訴。法院要求被告巢州大牌檔、合淝大牌檔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大牌檔”字樣,同時賠償南京大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分别為20萬元和3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和保全費。判決書下達後,其中一家被告已經提起上訴,另一家亦表态将上訴。
這并不是南京大惠第一次因商标糾紛發起訴訟。企查查風險掃描顯示,南京大惠的法律糾紛案由多為侵害商标權,此前曾起訴鏡湖區孫大大排擋、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汕頭大牌檔小吃部,分别獲賠18萬元、8萬元。
所謂商标,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同類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相區别,而使用的标記。顯著性是商标的本質屬性,識别功能是商标的首要功能。
法院判決南京大惠勝訴的邏輯基本相同:原告已經取得“大牌檔”系列商标,且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而獲得顯著性、具有識别功能,他人使用“大牌檔”即為侵權。
問題在于,如果非說具有顯著性與識别功能,那也是“南京大牌檔”,而不是“大牌檔”。
“大牌檔”是南京大牌檔的專享商标,還是一個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而可以被行業共享,成為本案引發争議的焦點。原告南京大惠舉證稱,“大牌檔”并非詞典收入的通用名稱,與南京大牌檔存在強關聯關系,消費者看見“大牌檔”自然會聯想到“南京大牌檔”。而被告則認為,“大牌檔”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一種業态,在行業内被公衆廣泛使用,顯然不具有區别不同生産者和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
從常識、常情、常理的角度出發,提及“大牌檔”三個字,絕大多數人首先想到的肯定不是“南京大牌檔”,而是非常接地氣、煙火氣十足的路邊餐飲店。正如在辯論“大牌檔”與南京大牌檔是否具備強關聯關系時,被告代理人發問:“如果你去見朋友,朋友說一起去大牌檔吃飯,你認為是去樓下街邊的大牌檔,還是去原告的南京大牌檔?”
商标專用權是為了保障企業的知識産權與品牌效應,但不能将其作為品牌資源壟斷的工具。有觀點認為,“大牌檔”屬于一種餐飲服務模式的通用名稱,并非南京大惠所獨有,不應被私權注冊,形成獨占與壟斷。南京大惠的“維權”行為屬于對注冊商标專用權的濫用,影響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
商标法保護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識别和區分商品及服務來源的功能,維護的是誠信經營者在商标使用過程中所積累的商譽。換句話說,商标不是用來跑馬圈地、碰瓷維權的工具,不能被濫用。
今年4月26日,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布《餐飲行業商标注冊申請與使用指引(試行)》,引導商标申請“注冊有德”、商标使用“行權有界”,引導注冊商标專用權人在維權時,要注意避免對公共領域或者屬于公共資源的内容,以及他人正當合法權利不當維權,應當尊重他人依法正當使用的權利,自覺維護市場競争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指引之中,有對“潼關肉夾馍”“逍遙鎮胡辣湯”“青花椒”等商标之争的有力回應,其實也有關于“大牌檔”商标之争的解決方案。
(原标題《“大牌檔”商标之争,“行權有界”是底線 | 特評》)
(作者:深圳特區報評論員 姚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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