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緻死一般是傷在哪裡?【舊案新析】2001年12月24日8時40分許,陳甯丈夫韓勇駕駛的紅旗牌出租轎車在莊河市栗子房鎮附近發生交通事故,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車禍緻死一般是傷在哪裡?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舊案新析】2001年12月24日8時40分許,陳甯丈夫韓勇駕駛的紅旗牌出租轎車在莊河市栗子房鎮附近發生交通事故。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接到報警後,立即出警,趕到事故現場。在事故現場初步查明,韓勇駕駛的紅旗牌轎車已被撞變形,韓勇被夾在駕駛座位中,生死不明,需要立即組織搶救。
交通警察在先後采取撬杠等各種方法均不能打開駕駛室車門的情況下,最後采取氣焊割門的方法,在現場群衆的幫助下,将韓勇從車中救出送往醫院,到醫院後發現韓勇已經死亡。
雖然在氣焊切割車門時采取了安全防範措施,但仍造成了轎車失火,因火勢較大,事先準備的消防器材無法将火撲滅,擴大了轎車的損失。
事後,陳甯向莊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莊河市公安局賠償交通警察氣焊切割時造成轎車被燒毀的損失。
莊河市公安局認為交通警察施救行為合法,于2002年4月16日作出莊公行不賠字[2002]第1号不予賠償決定。
陳甯不服,向莊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莊河市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莊河市公安局莊公行不賠字[2002]第1号《不予賠償決定》。
陳甯上訴後,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普法行動#
1、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在救助,陳甯是否有理由要求普通老百姓賠償?
如果是普通老百姓救助,那麼,按照《民法典》規定,普通老百姓救助行為屬于“無因管理”,屬于“好人好事”。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普通老百姓的救助行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救助義務,為救助韓勇發生的費用,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相關必要費用。
如果,救助行為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救助的人就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很明顯,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在救助,此救助行為絕對符合受益人的真實意思,否則就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了?
2、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在救助,那麼他們用氣焊切割車門,是否有過度管理嫌疑?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那麼,他們用氣焊切割車門,究竟算不算是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很明顯,他們是在先後采取撬杠等各種方法均不能打開駕駛室車門的情況下,最後才采取氣焊割門的方法,這在法律上屬于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3、交警的救助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履職行為的一部分?
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這就是人民警察的職責。
4、交通警察用氣焊切割車門,是否有過度履職的嫌疑?
本案中,交通警察是在韓勇需要緊急搶救的情況下,才決定強行打開駕駛室車門。
當時,車門已經嚴重變形,在其他方法都不能打開車門的情況下,為了及時搶救,不得已采取了氣焊切割車門的方法。盡早打開車門救出韓勇,就有可能挽救其生命。
所以,交通警察并不是過度履職,反而是依法履職,積極搶救傷者的行為。如果,真的把韓勇搶救回來了,我認為其家屬應當敲鑼打鼓感謝交通警察。
相信任何一個傷者的家屬,都希望無論用什麼方法,救人才是第一位。在那個緊急的狀态下,如果把财産安全擺在第一位,顯然與我們的價值觀不相符。
5、能否以韓勇并未搶救回來,要求公安機關賠償?
陳甯要求莊河市公安局給予行政賠償,顯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韓勇當時生死不明,在法律上,我們不能以事後證實的結果為理由,來認定交通警察對韓勇實施的救助行為沒有實際意義。
故,陳甯認為交通警察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當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們顯然不能支持她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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