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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3種解決方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11 02:45:01

在建設工程中,有時候合同的條款細節沒有特别明确,你說這樣我說那樣,雙方對條款中不明的細節産生不同的理解,這樣合同雙方就産生了争議,專業術語稱為合同糾紛。那建設工程一旦産生糾紛,該怎麼解決,有哪些處理方式和程序呢?

我們都知道,在建設工程标準合同範本中,在專用條款中有争議的條款,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給了幾個選項,仲裁或訴訟。那一般的合同糾紛,争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3種解決方法(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1

1.和解,是合同争議解決最簡單、有效、最經濟的方式。雙方進行友好協商,溝通,互相諒解,和解達成補充協議,成為合同的補充部分。這個和解達成的協議是合同補充部分,不具有強制性的,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未按達成協議實施,是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2.調解。是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合同管理機關單位或有關團體主持下進行調解,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争議。關于調解的話,方式有民間調解、行政調解、法院調解、仲裁調解。

區别是合同雙方外的第三方的不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是沒有強制約束力的,不可以強制執行;但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達成的調解書或調解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一方不履行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3種解決方法(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2

3.仲裁,是雙方發生的争議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先行調解的原則,在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前可以先行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書與仲裁裁決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同一争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話就不能同時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受理,因為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争議的方式,一個是裁決,一個是審理。

4.訴訟。是雙方發生的争議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的合同争議。這種情況一般是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即合同争議雙方不願和解、調解或者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争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或無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不予執行的,可以選擇訴訟進行解決争議。

總之,如果合同雙方發生了争議問題,産生了糾紛,盡量是友好、平等、協商,雙方溝通,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以求問題得以解決。若最終問題解決未解決或和解、調解不下去,隻有選擇申請仲裁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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