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第一章一般的法,第三節人為法
(1)人類一有了社會,就立即喪失掉自身軟弱的感覺,社會中的每個人都開始感覺到自己的力量,企圖将這個社會的主要利益掠奪來自己享受,這就促成了個人之間的戰争狀态。同理社會或國家也因此産生戰争狀态。
(2)這兩種戰争狀态使人與人之間的法律建立起來,有國際法、政治法、民法等。
(3)法律其實是人類的理性在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各種場合中具體應用形式;每個國家的政治法律和民事法規應該都隻是這種人類理性應用于各個别情況的事例。
(4)為某一國人民量身而定的法律,應該是非常适合于該國的,所以如果一國法律也能适用于另一國的話,那隻是非常湊巧的事。正因這種“量身而定”關系,法律應該與該國的政體、該國的自然狀态、自然環境氣候條件、宗教、風俗、經濟貿易等等有關。
(5)法律與法律之間也是有關系的,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法律依賴建立的基礎與秩序等等之間也有關系,所有這些關系及關系的關系統稱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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