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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時刻在工作崗位上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05 05:10:59

本文原創,引用部分已經說明!

去年小編代理了一起勞動者被解除的勞動争議案件,其中一個主要争議内容是,用人單位認為這名勞動者有大量時間不在工位上,因而屬于脫離工作崗位,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為證明以上主張,用人單位當庭出示了一套證據,分别是《公司行為規範》、若幹個視頻和一張時間統計表,證明這名勞動者在4個月的工作期間内,累計不在工位上達到21個小時的違紀事實。用人單位的核心意見就是,工位就是工作崗位。不得不說這是個很有想象力的意見,但是更奇葩的是,一、二審法院竟然都一緻認為用人單位是對的!

有過工作經驗的人都知道,除非特定工作外,日常公辦人員不可能一直待在工位上,還要和同事一起開會和讨論問題、還要向領導彙報請示,都是需要離開工位的。庭審中法庭竟然向勞動者詢問不在工位上工作的證據,這怎麼能提供呢?

公司要求時刻在工作崗位上(不在工位上)1

什麼是工位自然不必多說,上面這個圖片就是常見的辦公室工位。那麼什麼是工作崗位呢?小編查找了相關法律規定,但是沒有一部法規對工作崗位下過定義。不過倒是對工作崗位進行過列舉,比如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出的勞社部函[2002]150号文件《關于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部分工作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複》中提到,“這些工作崗位包括:

1.從事建築、安裝施工、監理的現場管理人員、生産工人和輔助生産工人;

2.從事野外作業的有關勘探、測量、設計人員;

3.鐵路工業企業在施工現場從事産品制作、預制、加工、維修、維護人員;

4.從事内航貨運作業生産崗位的人員;

5.鐵路運輸企業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的,根據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晝夜實際工作時間,按不同崗位的作業特點自主确定不同的勞動班制。”

如果說這個文件是勞動部的文件,級别不夠、效力也不高的話,那麼在國發[1992]22号《國務院批轉全國企業管理幹部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對國營企業領導幹部進行崗位任職資格培訓的意見的通知》中,将企業廠長(經理)、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六個作為工作崗位進行列舉。

所以,通過以上的文件可知,工作崗位是具備穩定工作内容的職位。工作崗位是抽象的概念,不是具體、形象的概念,更不是簡單的工位。按照用人單位的邏輯,如果在工位上不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内容,也是沒有脫離工作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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