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公司趕工期,業務好的時候,作為公司員工難免會遇到加班的情況,自己不想加班又害怕被公司擠壓,但是加班又會擠占自己休息的時間,國家對于員工每天的加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呢?弄清楚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拿上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加班的員工
首先我們知道,大部分(約99%)公司采用的都是标準工時制度,即每天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是不超過8個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有的公司針對某些特殊的工作崗位有可能是采用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工作制,采用這兩個制度需要到人力社保部門申請,審批後才能施行這種工時制度,不是說公司能夠擅自做主采用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工作制。
如果公司采用标準工時制度,每天上班8小時之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公司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換句話說公司最多一天能夠讓員工工作11個小時,而且不能每天都工作11個小時,每天工作11個小時必然違反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存在超時勞動的違法行為。如果一個月公司的加班時間超過了36個小時,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同時提供證據向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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