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18時許,臨渭交警大隊保豐中隊民警在轄區設立安全檢查點,一輛牌号為陝EVL5XX的二輪摩托車經民警檢查,該車駕駛員任某餘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 ,後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駕駛員任某餘檢驗體内酒精含量為55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引用:任某餘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對駕駛人任某餘作出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交警提醒:飲酒後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刹車及方向盤,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确判斷距離和速度,容易發生重大事故。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勿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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