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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釘子戶拆遷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4 06:56:37

2013年7月,丹東市民李英賓家的“違建”房屋被征收強拆,導緻李英賓受傷及财産受損。李英賓起訴政府,最終被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政府征收違法,責令予以相應補償。

與此同時,李英賓受傷及财産受損一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辦。2020年,開發商範世俊等人被緝捕歸案,初時被認定為惡勢力,後又被法院撤銷,法院最終判決開發商強拆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财物,多人被判刑,範世俊獲刑三年半。

對此,範世俊不服判決,提起申訴。目前,此案已由省高院受理,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1)

開發商與“釘子戶”

東湯鎮位于丹東市北部50公裡處,以溫泉聞名。

東湯溫泉最早發現于唐朝,水溫高達78℃,含有多種微量元素及陰離子、陽離子,水療效果極佳。清乾隆皇帝曾親筆禦書“聖泉第一”,當地百姓修築廟宇“聖泉寺”以示紀念,民間亦贊頌東湯溫泉為“遼東神水”。

“以泉興鎮、以水揚名”,2006年,東湯鎮開始着手打造“遼東溫泉旅遊名鎮”,并通過招商引資吸引房地産開發商來此投資建設。彼時,42歲的範世俊也将目光投向了這片“處女地”。

範世俊是鳳城市(縣級市,丹東市代管)本地人,高中文化,年輕時曾開過遊戲廳、養殖場。2006年10月,他成立了弘景房地産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弘景公司),注冊資本1839萬元,在東湯鎮搞開發建溫泉公寓。

硬核釘子戶拆遷(遼甯丹東一開發商強拆)1

↑鳳城市弘景房地産開發公司

“剛開始其實是冒了很大的風險”,和範世俊共事17年、弘景公司副總經理王斌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但一開發出來賣得還行,後面陸陸續續開發了6期,項目品牌就叫‘聖泉灣’。”

一篇旅遊網站轉載的疑為當地媒體的報道也印證了王斌的說法。報道稱,2006年,由鳳城市弘景房地産開發公司開發聖泉灣一期,開發面積7600平方米,銷售十分火爆,從此拉開了東湯鎮溫泉公寓開發的序幕。

然而開發到第六期時,工程卻遇到了阻礙。2012年5月,弘景公司在鳳城市國土資源局舉辦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挂牌出讓活動中,通過招挂拍程序獲得了東湯鎮東湯村1.708萬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及施工相關手續。

這片土地被當地政府認定為國有土地,并列入東湯鎮總體規劃。2012年7月,鳳城市政府作出《關于對東湯鎮弘景溫泉公寓·聖泉灣第六期工程項目區域内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

許多村民陸續搬離,隻有李英賓一家無論如何不肯搬走。李英賓大範世俊兩歲,東塘村人,其擁有近1100平方米的宅院。2007年,他在自家院中經營一家小型溫泉洗浴中心。

“難纏”,王斌如此形容李英賓,即使他們同意按照市場價翻幾番的價格來補償,對方也不肯妥協。

“當時其他工程已經全幹完,包括通信、電力管網都在鋪設中,确實幹到他這一塊幹不下去了。”王斌回憶。

範世俊頭疼不已,從2012年4月份起,授意司機顧向迪等人在李英賓家附近挖溝、土堆堵門,但收效不大。

2013年4月,李英賓家244餘平方米建築被當地政府認定為違建。但“因為政府不願意走強拆程序,我們工期耽誤不起”,範世俊于是研究起如何強拆李英賓家。

他找來了王斌、顧向迪等人商議,決定找“社會人”王寶成幫忙把李英賓家的人弄出來,再使用鈎機扒房子,“隻要強拆時别鬧出人命就沒什麼大事。“

(2)

強拆與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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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在工地和樓房夾縫中的李英賓家,圖據2013年《法治周末》

2013年7月18日早上,李英賓一家人與前來強拆的人在其家中發生沖突。

即使警察趕到,也未能阻止這場強拆。時任東湯派出所教導員林寬稱,到達現場後李英賓家已多處受損,“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同時上樓了解情況。在了解情況過程中,樓下繼續強拆,因現場人員多,分不清是什麼人,該所警力有限,故李英賓家被強拆。”

事後,李英賓及徐永光被送進醫院。2013年8月,經法醫鑒定,李英賓因外傷緻牙齒左上1、2缺失,評定為輕傷;徐永光頭部外傷、頭皮挫傷、腰部軟組織挫傷,評定為輕微傷。

同月,鳳城市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警方事後查實,得知消息的範世俊聯系到刁某和吳某,簽訂虛假承包協議,指使二人“頂罪”,并每人給了5萬元,“如果被判刑了,再多給錢。”刁某則稱,範世俊答應判刑了每年再給其20萬元。

在範世俊為其繳納保證金後,刁某等人被取保候審,這起案件在當年不了了之。

傷愈出院的李英賓,開始為自家居住了近40年的宅院被征收強拆讨要說法。

李英賓不服政府征收決定,提起行政複議。2013年9月8日,丹東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征收決定。李英賓不服,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該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且未作出裁定,他又将訴狀遞到了遼甯高院,遼甯高院裁定由本溪中院審理。

2014年初,本溪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英賓家建房所占的地類為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法院判決被告鳳城市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并責令鳳城市政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李英賓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期間,遼甯高院組織雙方協調,2015年1月達成協議:1、李英賓被拆除的房屋所占土地因已另有建築物,無法恢複……鳳城市政府同意用其現有住房東側相同面積的國有土地給李使用;鳳城市政府負責為李英賓新建經營溫泉療養的場所324平方米;市政府給予李英賓經營損失補償、人身損害賠償、物品及租房損失共計80萬元。

協議規定的第四條内容還約定,李英賓及其家人在協議履行完畢後保證不再就此糾紛到任何機關部門申訴、上訪,不再追究因此糾紛引起的所有人身傷害案件,并在協議簽訂之日申請撤回上訴。

但李英賓并沒有撤回上訴,2018年12月,遼甯高院就該起行政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開發商強拆被判刑

天眼查顯示,2017、2018年間,範世俊又陸續成立了5家公司,涵蓋農業科技和房地産,一切看起來順風順水。

2020年初,警方再次追查範世俊當年強拆李英賓家之事。範世俊擔心東窗事發,遂找到刁某和吳某,囑咐兩人一定要按當年的說法繼續說,“千萬不能改口。”

2020年4月,丹東市寬甸滿族自治縣公安局發布“關于征集範世俊涉惡團夥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宣布該局成功打掉鳳城市範世俊等人犯罪團夥,已将犯罪嫌疑人範世俊等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硬核釘子戶拆遷(遼甯丹東一開發商強拆)3

↑丹東市寬甸警方發布關于征集範世俊涉惡團夥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截圖,圖據網絡

2020年7月,寬甸檢察院以範世俊、顧向迪等8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财物罪、妨礙作證罪、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李英賓也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身份請求賠償。

2020年10月,寬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間,弘景公司在鳳城市東湯鎮開發聖泉灣樓盤期間,因動遷受阻耽誤工期進度,該公司總經理即被告人範世俊兩次糾集被告人顧向迪、冷延輝等人,采取違法手段迫使被害人搬遷,同時雇傭社會閑散人員王寶成等7人(其中3人在逃)對動遷戶采取暴力毆打、毀壞财物等違法犯罪手段迫使動遷戶搬遷。

範世俊、顧向迪、冷延輝形成惡勢力犯罪團夥,在鳳城市東湯鎮房地産開發動遷過程中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且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以賄買方式指使他人作僞證。

紅星新聞注意到,法院認定的範世俊等人的犯罪事實中,除李英賓家被強拆一案,另有一起強拆案件發生在2012年8月5日,當日淩晨,年過5旬的黃鹹乙夫婦被人從家中綁走,房屋被鏟車給推平。

不過,時任東湯鎮黨委書記盧秉凱卻出證聲稱,強拆黃鹹乙家是政府拆遷行為,但沒有安排政府相關人員讓弘景公司參與黃鹹乙家拆遷。而對于強拆李英賓家,“沒有對開發商範世俊等人關于拆遷方面有過授意。”

時任東湯鎮副鎮長吳濤則稱,政府對李英賓家下了違建等文書,但是沒下強拆決定,“強拆決定需要市一級政府決定。”他也承認,強拆黃鹹乙家是政府行為,“沒有安排政府之外的人參與強拆。”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範世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犯故意毀壞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妨礙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王斌也因犯尋釁滋事罪、妨礙作證罪獲刑一年。刁某犯包庇罪獲刑三年,其他人獲刑一年到四年半不等。

民事部分,法院判決範世俊、顧向迪、冷延輝于判決生效後十日賠償李英賓已鑒定财物損失285944元(已賠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20784.3元。

(4)

二審撤銷惡勢力犯罪

一審判決下達後,雙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訴。李英賓認為,範世俊等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自己家人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精神損害等,應當依法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

範世俊等4人亦提出多條上訴理由,辯稱其無罪。範世俊稱,彼時李英賓家的被拆房屋是被政府認定的違法建築,沒有可保護的合法權益,且認定違法建築的價值為28萬元是錯誤的,“依法不構成故意毀壞财物罪,進而也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和包庇罪。”

他還稱,其強拆行為不是無事生非,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強拆人員與李英賓、黃鹹乙兩家人員相互撕扯、毆打行為,緻人輕傷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已過追訴時效,依法不予追究。”此外,其辯護人提出該案不屬于惡勢力犯罪。

2020年12月,丹東中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法院除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證據予以确認外,另查明,涉案被強拆的李、黃兩家房屋均屬違法建築,且在被強拆前,鳳城市住建局、東湯鎮政府向黃家下達了建設行政執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限期拆除通知書,鳳城市住建局對李家作出了15日内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

對于範世俊的上訴理由,丹東中院逐一進行了評判。法院認為,李家被強拆的房屋雖被認定為非法建築,但違法建築被拆除後可利用的财物,以及違法建築内尚存可利用财物仍屬李英賓合法财産,依法受法律保護。

“考慮李英賓被拆除的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損失應以被拆除後可以利用的财物價值作為認定标準,而資産評估報告顯示可利用的違法建築的财物價值僅為11182元,而違法建築本身被拆除後可利用的财物價值不清。”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範世俊等人故意毀壞财物數額巨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以現已确定可利用财物價值,并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對其裁量刑罰。

關于尋釁滋事部分,法院認為,範世俊沒有經過政府授權,或者沒有接受政府委托,沒有合法依據,為迫使李英賓搬遷随意在其家門前堆土,阻礙李家人、顧客正常通行,妨礙李家迎賓洗浴的正常經營,屬于尋釁滋事行為;範世俊采取上述行為迫使李英賓自行搬遷未果後,擅自強行拆遷,組織人員随意毆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輕傷後果,情節惡劣,應以尋釁滋事罪對其定罪處罰。

關于妨礙作證、包庇部分,法院認為,範世俊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為,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對于刁某提出的包庇罪原判量刑過重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關于惡勢力犯罪部分,法院認為,範世俊強拆黃家違法建築,是其違法介入政府組織的強拆行為,不宜認定為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在短期内針對李英賓家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象特定,且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在強拆違法建築過程中産生的,也不宜認定為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

丹東中院未支持李英賓的上訴請求,同時将範世俊故意毀壞财物罪部分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維持尋釁滋事罪及妨礙作證罪量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刁某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顧向迪獲刑二年半,冷延輝獲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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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中院二審判決書

(5)

再審維持原判

範世俊及其司機顧向迪對二審判決仍不服,向遼甯高院提出申訴。

2021年12月,遼甯高院審查認為,其申訴符合我國《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決定指令沈陽中院對該案刑事判決部分進行再審。

再審期間,範世俊再度辯稱,安排人員實施案涉拆除房屋及妨礙作證行為均系在當地政府有關領導指示下進行,自己在現場隻是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拆除工作。且在李英賓訴鳳城市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及行政賠償一案中,本溪中院及遼甯高院生效判決已認定案涉拆除行為“是相關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處罰的結果”,因此範世俊等人的行為屬于政府行政行為。

同時,其辯護人還援引“遼甯營口一開發商強拆釘子戶被法院判決不構成故意毀壞财物罪”的判例,以此證明自己無罪。

對此,沈陽中院認為,無證據證明案發當日2013年7月18日政府有關部門正在執行對李英賓家房屋的強制拆除決定。法院稱,雖然行政案生效判決有案涉拆除行為“是相關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處罰的結果”的有關表述,但整體考察該案判決,該案系李英賓針對鳳城市政府對案涉房屋所在地塊,所下達的房屋征收決定,所提起的請求撤銷征收決定并賠償損失的訴訟,生效判決認為房屋征收決定超越法定職權,不能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程序違法進而确認房屋征收決定違法……

“退而言之,上述關于案涉拆除行為是行政處罰結果的表述僅見于另案行政判決的裁判理由部分,并非生效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對于範世俊等人的涉案行為性質,仍應根據本刑事案件中的事實、證據而依法予以認定。”沈陽中院稱。

對于其辯護人提出的無罪判例,法院經查該判決認定涉案開發公司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被拆遷戶的貨币補償已提存于公證處,且被拆遷戶已在拆遷後獲得了協議補償,補償數額遠高于政府機關公布的補償數額,進而認定相關被告人不構成故意毀壞财物罪,而該案基本事實是原審被告人在沒有合法依據、未經法定程序情況下拆毀他人房屋,與上述判例不具有相似性及可比性,不應參照适用。

對于犯罪數額問題,範世俊辯護人也提出質疑,認為原二審認定範構成故意毀壞财物罪的“丹彙所評報(2020)第014号”資産評估報告認定為李英賓家19項資産評估值11182元,其評估依據完全是李英賓單方陳述,無客觀憑證。

同時,該案在遼甯高院審查期間,遼甯省财政廳也出具函件,認定該評估報告對價值11182元案涉資産的評估存在評估對象物理特征描述不準确、不全面、19項資産中的16項無詢價記錄和完整評定估算過程等問題,不能認定評估結論具有合理性。因此,“原審認定範世俊等人犯故意毀壞财物罪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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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省财政廳函件

對此,沈陽中院認為,評估物滅失主因是範世俊等人的強拆行為,“範世俊等原審被告人不應享有因違法行為導緻的相關事實認定以上證據存疑時的利益”……現有證據也證明李英賓家房屋被拆除前用于溫泉旅館,“無相反證據證明上述評估結論不具有合理性,以上評估結論可以作為該案故意毀壞财物數額的認定依據。”

沈陽中院認為,原二審未依據該評估結論認定本案故意毀壞财物數額及裁量刑法,有所不當,但根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之規定,同時綜合考慮本案發生背景、賠償情況等因素,原二審對故意毀壞财物罪的量刑結果可予維持,再審對此不做調整。

沈陽中院亦未采納範世俊、顧向迪及其辯護人關于尋釁滋事罪、妨礙作證罪及包庇罪辯護意見。2022年6月17日,沈陽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丹東中院(2020)遼06刑終120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據悉,範世俊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申訴。目前,省高院已經受理,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編輯 餘冬梅 楊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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