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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後多久會終本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5-23 21:49:07

“終結本次執行”簡稱“終本”,則是指對确無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暫時終結程序并作結案處理,待發現财産後繼續恢複執行的一項制度。

雖然終本隻是暫時性地終結程序,終本之後被執行人有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義務的責任,執行法院發現财産後也應該恢複執行,但是,現實中,“終本”對于赢了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個打擊,它意味着赢得了訴訟卻難以獲得救濟。

執行後多久會終本(知到執行)1

2022年6月22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明确報告财産令、限制消費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網絡協助執行機制、罰款、拘留等措施,力求破解“執行難”,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及時兌現。

但是法院終本後,申請執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破解終本案件,繼續維護其權利呢?

雖然司法解釋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要求窮盡财産查控措施,并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才允許終本,但實際操作中,由于時間短暫或遺漏财産線索等原因,一些行之有效的執行措施,在終本之前沒有得到有效實施。

本文從一般角度以及被執行人為公司的特别角度分析終本後的補救措施。

一、一般角度的補救措施

1、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人民法院在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異議。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過程中存在任何違法行為,申請執行人均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此外,如果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提出異議,執行法院還應當另行派員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财産可供執行進行聽證。

2、申請執行人提供财産線索

在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 與被執行人往往比較熟悉,因此申請執行人應該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财産線索,人民法院會對其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應當繼續執行。

3、法院查詢後恢複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内,執行法院會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财産,并将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如果符合恢複執行條件,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複執行。

4、做好與執行法官的對接與配合

聽一位執行法官所述,執行局有海量的案件,不可能每個案件都面面俱到,這就需要當事人或者律師積極配合。在某種程度上,這項工作的重要程度不亞于實際找到被執行人。

如果當事人努力之下找到了被執行人,但是卻沒有事先做好跟執行法官的溝通,很容易被執行人再次逃脫。

因此,在初步确定被執行人行蹤後,不能急于行動,必須首先到案件所在法院,與具體負責案件的人員建立聯系,商定具體的抓捕時間,确保一擊必中。一旦抓到被執行人,主動權就掌握在申請人手中了。

二、被執行人為公司的補救措施

公司在中國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獨立享有财産,獨立承擔債務。公司制度的存在使得公司的财産和股東的财産已實現相應的隔離,因此,公司債務到期後,債權人通常無法直接主張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但在公司人格混同或者特殊情形中,執行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被執行人無财産可供執行的,可以申請追加相關主體作為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若幹種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包括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瑕疵股權轉讓、未經清算注銷、股東、出資人無償接受财産等,實踐中,就具體操作的層面而言,申請人要想取得被執行人股東抽逃出資、出資不足的證據極為困難。

實踐中應該注意幾點:

(1)明确公司性質。隻要是個人獨資企業或者一人有限公司均可追加。公司的性質可以從公開的互聯網信息中查詢。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曾經為一人公司,後股東變更為多人的情況,如果申請人的債權發生在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階段,可以申請追加當時的一人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2)明确舉證責任。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追加股東的條件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自己的财産”,該規定既是實體規定,又是程序規定,明确了對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财産”,由股東承擔舉證責任,這對申請人極為有利,申請人隻要确定被執行人公司是一人公司的事實即可。對于個人獨自企業,條件更為寬泛,隻要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人可以無條件地申請追加出資人

(3)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該條件的認定标準,一般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為準。

(4)注意在追加過程中申請财産保全。被追加的股東或出資人,接到法院送達的追加申請後,有可能轉移财産,逃避執行。申請人律師應當及時向執行法院申請财産保全。2.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追加股東

(5)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應當注意的是,在中國實行公司資本認繳制度的大環境下,認繳期限亦屬于股東的合法權益。“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應縮限為股東承諾實繳或認繳到期後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況。

(6)股東抽逃出資

對于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其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通過此途徑主張賠償責任的,債權人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

首先,舉證更困難。盡管囿于抽逃出資案件的特殊性,債權人往往進行初步舉證即可,但此類“初步舉證”對債權人而言仍是阻礙重重。

其次,案件分析更複雜。股東與公司的資金往來很可能錯綜複雜,認定存在抽逃行為需要根據對大量資金流動的數據、實際用途等因素對比分析,而且部分抽逃出資的債務人股東也會有意采取較為隐蔽的方式。

(7)股東出讓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此時股東是否還享有認繳期限帶來的期限利益,在實踐中尚有不同觀點。

以[2019]最高法民終230号一案為例。

法院認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當理解為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即仍承認股東的期限利益。

但也有法院持相反意見,例如在案件([2020]蘇02民終2487号)中,法院認為認繳出資義務含有對未來的信用承擔義務,經工商登記公示後具有公信力,也将成為債權人評估交易風險的考量,故在未經已有債權人同意或未對已有債權落實清償方案的情況下轉讓股權,不能免除其原來的信用承擔義務

(8)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适用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情形和條件一直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争議,滿足以下情形,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首先、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财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不申請破産的;其次、在公司債務産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若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得以實現,債權人将有權在相關訴訟或執行程序中,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9)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适用這種情形,應當注意公司注銷的時間點。隻有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案件立案之後被執行人注銷的,才能追加相應主體。

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前即注銷,申請人應當對執行依據申請再審,并在再審程序中追加相應主體為被告。如果在執行依據生效後,申請執行前注銷,應當直接起訴相應主體承擔責任,取得勝訴判決後申請執行。

最後,關于追加需要強調一點,執行程序中的追加主體,遵循追加法定原則,也就是說,必須有明确的法律條文依據,追加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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