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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組織意識如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2 07:50:49

你的組織意識如何(你對組織足夠了解嗎)1

什麼是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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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漢語裡,“組”的基本意思有兩個。一是作為名詞,有絲帶之意,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使其妻織組。”二是作為動詞,有編織之意,如《詩經·鄘風·幹旄》:“素絲組之,良馬五之。”

“織”在讀zhī時,作為動詞,有紡織、編織之意;如《孟子·滕文公上》:“其徒數十人,皆衣褐,捆屦織席以為食。”此外,織在讀zhì時,通“幟”,為旗幟之意。

“組織”在古代一般作為動詞使用,主要有三種意思。一是紡織,如陸遊《夫人孫氏墓志銘》:“凡組織縫紉烹饪調絮之事,非出其手,舅姑弗悅。”二是組詞造句、寫作,如《文心雕龍·原道》:“雕琢性情,組織辭令。”三是構陷、羅織罪名,如李白《叙舊贈江陽宰陸調》詩:“邀遮相組織,呵吓來煎熬。”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組織”作為動詞,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統性或整體性;作為名詞,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統建立起來的集體。

在黨政機關工作和法律法規中,“組織”更是經常出現的關鍵詞,甚至在同一條款中還出現了不同意思的“組織”。如《中國共産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所轄黨組織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這裡的兩處“組織”分别是動詞和名詞。

作為動詞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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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統籌、負責、管理之意。這個意義上的用法,多次出現在法律、黨内法規、行政法規及各類文件中,其主體既包括集體,也可以是個人,而組織的對象則是相對宏觀、抽象的事務或工作。

主體是集體的,一般強調職責作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内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又如,《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要求:“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議把關作用。”

主體是個人的,往往強調能力素質。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條關于黨政領導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的規定中,就包括“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

二是召集、牽頭之意。主要是指召開了有關會議、開展了某項工作,對象一般是具體的活動。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産停業等重要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該條同時還明确了“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

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資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各級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複議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專業素質。”

作為名詞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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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作為集體的組織機構。這個意思的“組織”是指集體,相對于個人。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複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活動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這裡的“組織”就包括多種類型、性質的集體或單位。

二是指黨的組織、集體。這個意思的“組織”往往出現在黨内法規及政策文件中。

如《中國共産黨章程》第三條關于黨員必須履行義務的規定中,就包括“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随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兩處的“組織”,都是黨組織、集體的意思。

這種意思在日常交流的口頭語中也經常使用,如“感謝組織的關心厚愛”“代表組織來看望節假日堅守崗位的同志”等。

三是與管理體制機制、機構編制、職責權限、人員及其教育培訓等有關的事項或工作。如《中國共産黨政法工作條例》第三條規定:“黨委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實現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和職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法以“組織法”的名義,對法院設置、組織、職權等相關事務作出規定,“組織法”涵蓋了其調整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組織”的這個用法并不限于“體制内”單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來源:《秘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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