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是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核心觀點,這個理論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權力之間的互相制約會導緻決策速度緩慢。有些人指責說:孟德斯鸠的三權分立會降低行政效率,嚴重時甚至可能造成政府運轉“停擺”。當然,在孟德斯鸠看來,這種指責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他是在綜合三權的基礎上提出分立與制衡的理論,而不是簡單地站在某一權力分支的角度去看問題。指責者身在廬山之中,隻能看到一面,而孟德斯鸠則站在山頂之上俯覽全局。
孟德斯鸠說三權的目的并不一緻,立法分支追求的是公意,司法權分支追求的是正義,隻有行政分支才講究效率。行政分支不能單純站在自己的角度,指責說分權制衡影響了效率,使政令沒法像皇帝的旨意那樣“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因為這是片面的、隻站在自己的角度發表的觀點。
主權體把權力分成了三支,立法分支力争充分的反映公意。對于一個立法部門來說,衡量其好壞的标準不在于頒布、修改及廢止法律的速度,而在于它能否如實反映公意,能否将人民的意志完整上升為法律。在民意起伏、反複變化較大的時候,立法部門并不急于制定法律,而是得等民意趨于平和、回歸理性之後才能讨論立法的事宜,這種延緩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在販賣人口激起社會輿論反感的時候,民意一般會趨向極端,要求立法規定對販賣人口的犯人除以死刑;如果立法部門迅速響應,馬上通過了這樣一部法典。那麼當販賣人口變成死罪之後,許多人口販就會一不做、二不休地将拐賣來的兒童殺死,反而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所以,效率并不是立法分支的首要追求,它的核心目标應是如實的反映公意、民意。并且所反映的應是趨于理性的、相對固定卻持久的公意、民意。
對于司法分支來說,效率也不是首要的追求。衡量法官判案的标準在于法律,一個好法官的标志是他能夠依法判決,使罪犯的量刑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不是他判案的速度。追求速度經常會忽略證據,導緻各種冤假錯案出現,每次判得都比法律規定的重或輕,這顯然不是司法分支的追求。法律是法官唯一的準繩,即使群情激奮、輿論施壓,要求盡快判決,法官也不會在證據不充分的時候作出結論。因為司法追求的是符合于法律的正義,而非民意或效率。
因此,說三權分立會導緻行政效率低下,這或許沒錯,但這是站在行政分支的角度來說的。如果站在立法分支或司法分支的角度,那麼會認可這種降低效率的必要性——并不是所有的決策都以效率為目标,有時候公意、正義才是更為根本的追求。
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劃分了三種政體,分别是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共和政體的原則是政治美德,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便是恐怖。共和政體講究節制,要求執政官、貴族院與公民大會都保持節制,不要越過法律去行使職權;君主政體則用榮譽來代替法律,隻要是忠君愛國的行為,就可以容忍對法律的暫時逾越。專制政體則根本不需要法律,皇帝的意志已經取代了它。
孟德斯鸠指出,靠意志來決策是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的一種,而法律總是會延緩決策的速度。他說:
在三種政體中,共和政體的行政效率最低,專制政體最高。但反過來,共和政體的決策最慎重,而專制政體最輕率,後者的犯錯率也最高。
曆史上,由于一己之念所導緻國破家亡的例子比比皆是。淝水之戰時,前秦舉國上下都反對攻打東晉,隻有國君苻堅一人執意要發動戰争,結果在他的獨斷之下,導緻秦軍覆滅,國家敗亡;安史之亂時,全國人都知道安祿山遲早要反,但就唐玄宗依然堅持寵信他。在潼關戰役中,大部分人都認為應該堅守不出,但唐玄宗硬要命令哥舒翰出擊,結果導緻全軍覆沒。其他的如侯景之亂時的梁武帝、征讨藩鎮的唐德宗、治理黃河的元順帝等,都是因君主一人決斷錯誤、臣下迅速響應而反制手段所造成的決策悲劇。
所以,孟德斯鸠認為行政不能片面地講究效率,還應慎重起見。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法律來減慢決策的速度。行政官的重大決策要交給立法部門讨論,又由司法部門根據法律來檢查是否違憲,最後才付諸實行。當别人指責孟德斯鸠的三權分立會導緻行政效率低下時,孟德斯鸠也許會回答說:“确實如此,但這種‘低效’是必要的,我們恰恰就是要避免過于‘高效’的政府”。
其實真正說來行政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分權制衡和法律的延緩,而是龐大的官僚機構。分權制衡隻是出于慎重,用法律來延緩了決策的速度,而層層疊加的官僚機構才導緻決策無法如時落地。因為在官僚機構中,上層距離下層太過遙遠,指令不能完整下達;其次,官僚擁有很大的職權,都是部門中的山大王,經常對政令進行推诿、逃避或者變向執行,反正上層的領導距離底層的執行者那麼遠,層層追究下來也很難追究到自己的頭上。而且又有朋黨幫派,官官相護,在“山高皇帝遠”的情況下,别人奈何不了他們。靖康之難時的北宋、薩爾浒之戰中的明朝,實行的都是一言堂的君主專制,但宋人與明人的決策速度始終要比金人和滿人緩慢,原因就在于此。
分權制衡理論有兩種,一種是古典的,另一種是近代的。
古典分權制衡理論在《韓非子》中被表述了出來,據《韓非子》記載,齊桓公将立管仲為國相,東郭牙便急忙警告說:“以管仲之能,乘公之勢以治齊國,得無危乎?”齊桓公經此點撥,清醒過來,決定分割管仲的權力,“乃令隰朋治内、管仲治外以相參。”這種分權制衡的目的在于維護最高的君權。後世唐朝的三省六部,明朝的内閣與司禮監都實行古典的分權制衡,但分的是下臣的權力,實現的也是臣屬之間的制衡,并未觸及到最高的皇權。皇帝高高在上,當各派朋黨争執不下時,就由皇帝出來一人獨斷。古典分權制衡理論認為這樣的設置既可以避免效率低下,又可以避免決策草率。但在很多時候,其實都是皇帝一人說了算。在遇到庸主、昏君之時,宮廷宦官、後宮妃嫔甚至會代理上帝來頒布旨意,贻害無窮。
近代分權制衡理論則繼續上升,不僅制約臣民的權力,而且對最高的主權者也進行了分權制衡。在這種權力體系下,議會把法律草案交給國王審批,國王具有有限的否決權,當他駁回法案之後,就會退回議會重新審議,但駁回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并且在特殊的時候,如果國王駁回了法案,議會可以通過再次表決,隻要三分之二的人數同意,則無需國王批準,法案也會立即生效,并不會導緻在重大決策的時候“停擺”。近代的分權制衡不僅針對臣民,而且還針對國君、針對最高權力的掌握者進行了制衡。
真正說來,古典的分權制衡是虛假的制衡,它的目的隻是為了維護最高皇權而已;近代的分權制衡才真正實現了對所有權力的制約。孟德斯鸠認為,衡量一個政體的寬容、開放、文明程度,不在于參與選舉的人數,而在于對最高權力的制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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