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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一年一度的雙十一“剁手節”,商家們早早推出了各種優惠措施為掏空我們的錢包開始預熱,很多商鋪有“提前預付部分定金,雙十一當天翻倍抵價款”的政策,作為消費者如果一時沖動下了單,等冷靜下又不想買了,這個時候能夠退回全部定金嗎?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兩個在買賣合同關系中比較常見的詞“定金”和“訂金”。雖然是隻是一字之差,但二者背後的法律含義卻大相徑庭。定金,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為确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是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說,定金更多的是防止未來合同違約的一種擔保形式。根據《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按照規定,如果是因為給付定金的一方原因導緻合同不能履行的,已經交付的定金是不能退回的,如果是因為收受定金的一方原因導緻合同無法履行的,則應該雙倍返回已收定金。
回到開頭說的情況,如果是消費者自己個人的原因不想買了,那定金是無法退還的,如果是商家的原因導緻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比如說,商品太火爆導緻沒有庫存了也沒辦法補貨了,那麼這個時候,作為賣方商家就應該雙倍返還定金給消費者。另外要注意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定金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自己約定的,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的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
再說說“訂金”,訂金一般是單方行為,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擔保性質,不管是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以主張全額返還。舉個例子,今年比亞迪電車比較火,我們作為消費者去4S店看中了一款比亞迪海豹的汽車,但是沒有現車,于是我們就付了5000塊的訂金,這裡的訂金就是代表預訂了這一款車,等車到了之後就應該優先安排我們提車,預付的訂金直接抵扣車款。可是後來啊,由于電池漲價,銷售打電話告知你汽車價格比之前漲了一萬塊,你考慮了一下,覺得不劃算,這個時候你去4S店說不想買了,那麼4S店就應該無理由的全額退還你的訂金。
最後給大家建議的是,無論是支付定金還是訂金,最好都應該取得書面的合同進行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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