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獎金。(級别)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特殊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安置費、複員費。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财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才适用減稅規定。
減稅項目的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對個人購買福利、赈災、體育,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5.生育婦女取得符合規定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稅。
6.超國民待遇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标準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取得探親費,每年兩次。
(5)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7.對内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8.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9.為支持魯甸地震災後恢複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标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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