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認為,公務員、事業編都是勞動者的一員,自然也适用于《勞動法》。
其實,這是不準确的!
目前,我國現行的兩百多部法律之中,除了《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适用一切之外,其它任何一部法律都有着嚴格的适用範圍。
《勞動法》同樣也是如此,第二條就明确了适用範圍:
1、在中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本法。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可以看到,同為用人單位,企業和事業單位存在兩個明顯的差異:1、企業是“适用”《勞動法》,事業單位是“依照”《勞動法》執行。
法律中的用詞是很嚴謹的,“适用”和“依照”的含義并不相同。
“适用”代表着企業的相關行為都要受《勞動法》約束,而“依照”代表着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受其它法律的約束,如果法律之間有沖突,特别法要優于普通法。
舉個例子,公務員是适用《公務員法》,而參公管理人員是依照《公務員法》執行,雖然二者在招錄、考核、晉升、提拔、退休等程序是相同的,但在管理上仍有細微的差異。
2、針對企業,用的詞語是“形成勞動關系”。隻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哪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都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從實際用工之日起,就要适用《勞動法》。
而針對事業單位,用的詞語是“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如果沒有和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适用《勞動法》。
因此,要判斷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否适用《勞動法》,關鍵在于是否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能很多事業編的朋友有疑問,我明明簽訂了合同,還要三年續簽一次,為什麼說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其實原因很簡單,事業編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聘用合同”。
該合同源自《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這是國務院2014年發布的行政法規,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效力要略低一些。
但是,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工作的正式法律尚未出台,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都要按照這部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執行。
條例第四章明确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兩種合同的條款存在着非常明顯的差别。
也就是說,雙方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自然不完全按照《勞動法》執行。因此,事業編的很多規定是和《勞動法》相違背的,我簡單舉幾個例子:
第一,《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試用期為12個月”。
第二,《勞動法》規定加班要有加班費,而事業單位的加班是無償的。
第三,事業編想要解除聘用合同,需要的手續和《勞動法》的規定是完全不同。
其實,事業編人員不光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也沒有構成勞動關系,而是構成人事關系。
這從條例第十九條也能得到驗證:“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公務員同樣也是如此,跟事業編一樣執行編制管理,在編辦實名登記,由公務員局、人社局管理人事檔案,與所在單位構成人事關系,很多規定都不依照《勞動法》執行。
最後,介紹一下事業單位的哪些人适用《勞動法》。事業單位中除了正式的在編人員之外,常見的還有合同工、勞務派遣工。
合同工是指直接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外工作人員,毫無疑問依照《勞動法》執行。
至于勞務派遣工,他們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構成勞動關系,二者之間才适用《勞動法》。
而事業單位隻是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工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直接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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