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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和轉讓有什麼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9 04:48:09

轉租與轉讓,都是日常遇到的法律概念。而且轉讓與轉租,就一字之差,非專業人士常常無法辨别二者的區别而混淆,令人頭疼。許多人不了解轉租和轉讓的區别。

網友詢問:

轉讓和轉租是一個意思嗎,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别?

轉租和轉讓有什麼區别(轉讓和轉租是一個意思嗎)1

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彙廈門律師事務所黃珍律師解答:

轉讓和轉租的定義不同:

1、轉讓:是指簽署文件後,産權即由一方轉讓至另一方。這裡指的産權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有形财産、權利或在一段特定時間内所有權轉讓的權利。賦予的一方稱為轉讓人而承受者為受讓人。股票和記名債券均可在證書背面簽署而轉讓給另一方。

2、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将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并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

一般情況下,原租人可以向轉租人收取一定的轉租費。轉租人在付給原租人轉租費後,如果原租人以年付的方式向房東預先交納房租,轉租人必須再向原租人支付房東與原租人在合同内的出租費,待到原租人與房東的合同到期後,轉租人可以重新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如果不是這樣的情況,轉租人隻要支付給原租人一定的轉讓費後,在以後的租用期間向房東繳納房租費用。

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彙廈門律師事務所黃珍律師解析:

轉讓和轉租的條件不同:

轉讓的條件:

1、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農戶的流轉方式。通過轉讓,原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該農戶同發包方确立新的承包關系。由于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的農民在較長時期内還得依靠承包經營的土地為生,不能因随意轉讓而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

2、土地承包法對轉讓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即轉讓方)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受讓方須是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其他農戶;第三,須經發包方同意。

3、轉讓是指簽署文件後,産權即由一方轉讓至另一方。這裡指的産權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有形财産、權利或在一段特定時間内所有權轉讓的權利。賦予的一方稱為轉讓人而承受者為受讓人。股票和記名債券均可在證書背面簽署而轉讓給另一方。

房屋轉租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轉讓的幾種類型:

産權轉讓:1、指财産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讓予,一般是指有償讓予。産權是以财産所有權為基礎的,由所有制實現形式所決定的,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反映不同利益主體對某一财産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債權轉讓:1、指在不改變合同内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将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2、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3、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資産轉讓:指資産所有者為更有效地使用其資産而對部分資産進行調劑處理等經營管理活動。資産轉讓是改善經營,提高整體資産産出能力的客觀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産産出能力不僅取決于對資産的合理利用,而且取決于資産的優化配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黃珍律師簡介

六年的律師職業和多年的執法工作,助力當事人解決各種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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