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結婚,無論是結婚之前,還是結婚之後,婚前個人财産和婚後共同财産還是要弄明白,降低因為财産互撕的可能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産?哪些不是?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數了。
1、住房公積金
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後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積金,積累幾年也是一筆不小的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隻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2、保險
根據保險的種類,情況不同!
保險業内給客戶介紹的保險各項好處時,總會伴随着一句“保險屬于您的個人财産,如将來發生經濟糾紛,您的先生/太太無權拿走您的保單強行取走保險金,就算是離婚,這筆錢也還是您的”。
那保險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産?
由于我國法律對于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産生的保險利益卻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财産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将家庭财産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個人财産,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将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财産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争議的一點。有案例顯示,某男士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判為了個人财産。
所以,保險财産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後投保,是否是共同财産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3、房産
婚後父母出資也未必是共同财産!
房産基本是财産分配的大頭。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産當然是歸屬于個人的。但一般情況下,現在很多年輕人買房,是由父母出資一起幫忙買的,這種情況該如何分配呢?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條例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産的所有權。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根據條例規定将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産,是婚後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隻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并将不動産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産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财産。
如果該不動産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産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适用本條例,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如果該不動産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産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産償還該不動産的貸款,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财産。
4、承租權、轉租權
算是共同财産!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因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财産權的性質,可帶來财産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産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産、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5、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财産,股權靠商量!
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财産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隻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财産還是用夫妻共同财産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産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6、獎牌、獎金
獎金可是個人财産!
常言道,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現在湊着巴西裡約奧運這股風來說說體育運動員在奧運會中所獲獎牌、獎金,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離婚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還是運動員的個人财産。
法律規定,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财産。
7、關于知識産權與收益
婚後變成錢才算共同财産!
判定以該知識産權的财産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标準,不是知識産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标準,離婚以現有财産進行分割,智力成果隻有轉化為有形财産後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财産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财産中予适當補償,照顧。
8、配偶是軍人
複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财産。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9、彩禮、禮金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着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産,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财産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屬于夫妻個人财産。
10、債務
欠的債要一起背!
夫妻共同債務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需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财産制。
簡而言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法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免去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要承擔很重的舉證責任,且除外情形隻有兩種,從司法實踐來看,這兩種情形都是極難證明的,法律的此種推定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将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認定為了夫妻共同債務。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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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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