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個人
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1、何謂中國境内有住所?
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内習慣性居住。不是在中國要有自己房子的意思。
居民個人有兩個界定标準:住所和居住時間。前者雖然有點抽象,但也需要具體情形加以判斷;而後者比較具體,屬于“實打實、硬碰硬”的指标。
2、實務中,“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應作如下理解:
因戶籍原因:中國戶口,一般界定為中國境内有住所;
因家庭原因:與中國戶口的人存在婚姻、子女關系,且主要在中國境内生活,一般界定為中國境内有住所;
因經濟利益原因:主要财産在中國境内,主要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内,一般界定為中國境内有住所。
不難看出,中國國籍并非居民個人的界定标準。不能想當然地認為,中國國籍的必定是居民個人。與居民個人對應的,是非居民個人。
二、無住所居民個人
對于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常見的是(非絕對)外籍人士,采用實際居住時間界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内,累計居住時間滿183天的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即無住所居民個人)。
實際居住時間的計算,采取“去兩頭留中間”的原則計算,即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内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内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内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内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内居住天數。
無住所居民個人屬于由居住時間标準界定的居民個人,但無住所,包含于居民個人。因其具有特定的稅收優惠,故将之單獨列示。
三、非居民個人
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從定義上看,除居民個人以外的個人,即為非居民個人。
【注意】因為納稅人身份在一個納稅年度内确定,并非“一定終身”,所以,納稅人身份并非固定不變,非居民個人達到一定條件時,可以轉變為居民個人。
四、外籍個人
外籍個人,是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
【注意】華僑,是在國外定居的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有港澳台同胞。
但在個稅征收上,是根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和外籍與否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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