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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終止妊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4 22:13:23

男方起訴終止妊娠?生育權是一個人的事,還是兩個人的事,理論上和實務上對此屢有争議持男方論的觀點認為,生兒育女是我行使生育權的最大目的,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未經過我的同意,就是侵害我的生育權持女方論的觀點認為,一朝受孕,十月懷胎,生不生孩子還要考慮經濟上的因素,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決定權在我,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男方起訴終止妊娠?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男方起訴終止妊娠(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1

男方起訴終止妊娠

生育權是一個人的事,還是兩個人的事,理論上和實務上對此屢有争議。持男方論的觀點認為,生兒育女是我行使生育權的最大目的,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未經過我的同意,就是侵害我的生育權。持女方論的觀點認為,一朝受孕,十月懷胎,生不生孩子還要考慮經濟上的因素,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決定權在我。

圍繞着生育權侵權,實務中展開兩個問題,第一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構成違約,應承擔怎麼的責任?第二個問題,醫療機構隻在經女方允許的情況下為其中止妊娠,是否構成侵權?

一、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行為不構成違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該規定可謂直接點明婦女生育權的内容。理論上一個完整的侵權規範,包括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系和過錯。生育權并非一方專屬的權利,換言之,男方也享有生育權,但男方的生育權要通過女方的生育來達到目的,即二者的結合。在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時,行使的是自己的生育權,當然參雜着還有男方的生育權。

但如上述法律規定所述:婦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是否決定生育的問題上,女方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女方如果不同意,任何人不得強迫女方進行生育。故女方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自然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同樣的觀點,我們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因素,經調解無效,判決離婚

同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23條,規定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的,緻使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應當判決離婚。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法定事由,但何為感情破裂?《民法典》第1079條予以明确規定,包括但不限于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等。

實務中出現的最大一個問題是,一方起訴離婚,若問起訴的原因是什麼?往往答:感情破裂。若無明确的指向對象,法院亦往往以雙方有和好的可能性為由,駁回訴訟請求。簡言之夫妻任何一方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的情況下都享有起訴離婚的權利,但是否判決準予離婚要看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同理,在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時,男方在不得請求賠償的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認為雙方感情破裂,判決予以離婚。

三、醫療機構僅在女方一方的同意下,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是否構成侵權?

醫療機構構成侵權這是個僞命題,民法典1168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共同侵權有共同故意侵權和教唆、幫助侵權。共同侵權的前提是主侵權人有侵權的故意和行為,而在上述分析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不構成侵權,醫療機構幫助女方實施中止妊娠的手術更不可能構成侵權,這裡的不構成侵權,不僅不構成侵犯生育權、也不構成侵犯男方的知情權,更不可能構成侵犯胎兒的生命權(尚未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楊某某、中國人民解放軍第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審查的主要問題是楊某某向醫院主張賠償責任依據是否充分。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彭某是在其母親的陪同下到醫院入院要求終止妊娠,并在《中/晚期妊娠引産知情同意書》簽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彭某享有生育決定權,其自願終止妊娠,是法律授予其不生育自由的法定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同意在醫院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是其生育決定權的體現。醫院履行了必要檢查、告知風險等義務,對其實施終止妊娠手術不屬于非法行為。楊某某申請再審主張對醫院的入院記錄、分娩記錄、費用清單記錄等事實作出認定,因該主張不足以證實醫院應對彭某某中止妊娠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楊某某申請再審所稱其他理由,一、二審法院已經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提交的證據對相關事實進行了審理,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審法院認為四五八醫院依法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從三級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看出,男方的生育權應當讓渡與女方的生育決定權,醫院實施手術并不構成幫助侵權,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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