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據簡述
條據是當事人交往時,寫條人交給對方的一種書面憑證。
條據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憑證性的,如收條、領條、借條、欠條;一類是說明性的,如請假條、留言條。前者常稱為單據,後者又稱為便條。
(-)條據的格式和寫法
規範的寫法,要按“條據名稱——對方稱呼——正文内容-結尾緻意——寫條者簽名寫日期”的順序進行,具體是:
(1)在條據的頂行中間,要用稍大的字體寫上條據的名稱,如“借條”、“請假條”等。
(2)說明性條據,在條據的名稱之下,要單獨用一行先寫對方的稱呼。寫稱呼要從這一行的頂格寫起,并用冒号“:”領起正文,再寫具體内容。憑證性條據則多不用寫稱呼。
(3)在稱呼之下數行,寫正文的内容。正文的第一行,要空兩格再寫。
(4)說明性條據,正文寫完後,空兩格另起一行寫緻意詞。緻意詞可寫上“此據”“特此請假”等語;也可寫上“此緻”和“敬禮”;第一行空兩格先寫“此緻”,再在第二行頂格起寫“敬禮”;若在前面沒有寫稱呼時,這裡可寫上“此緻×義義”。憑證性條據多不用寫緻意詞。
(5)在條據的右下方,寫上寫條者的名字,或單位名稱并蓋章,以及年、月、日。
(二)條據寫作的注意事項
憑證性條據和說明性條據的寫法有所不同。憑證性條據一般在對方認可後或事情辦理後寫,寫了作為憑證,說明性條據往往寫後對方才知道;憑證性條據一般不用寫稱呼,說明性條據則要寫稱呼。
(1)總體上說,條據是要簡要交代清楚寫給誰,什麼事,誰寫的,什麼時候寫的。
(2)憑證性條據涉及錢物的數量時,要用大寫;是錢,末尾加個“正”字;數字寫錯了,改正後應加蓋圖章,或重寫一張。
(3)涉及物資時,要寫出其規格大小與質量狀況。
(4)某些條據要加上一些解釋性詞語。如借公物要寫明借物項因和還期;請病假要寫明病因和病假時間,并附上醫療單位證明。
(5)許多單位寫條據有專門的表格,要按設置的表格填寫,多數單位請事假要經批準才有效,要提出“請批準”的要來:
(6)書寫要求:應用毛筆或鋼筆我寫-用黑色、藍黑色量本,做到字迹端正、清楚。
二、條據例文
(—)憑證性條據例文
借據
借條
借條、借據、收條
(二)說明性條據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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