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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孝能分得遺産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3-06 16:13:03

不盡孝能分得遺産嗎?/ 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石朕 /,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不盡孝能分得遺産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不盡孝能分得遺産嗎(那分遺産時可以少分或者幹脆不分)1

不盡孝能分得遺産嗎

/ 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石朕 /

子女在父母生前沒有盡孝,卻要參與遺産分配,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針對這類“難斷的家務事”,民法典就遺産分配的家庭糾紛如何處理,給出了解決方案。

【案情回顧】

李某與陳某夫妻共同育有兩子,長子李甲、次子李乙。李某與陳某先後去世,留有價值350多萬元房屋一套,但夫妻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對于遺産該如何分配,兄弟二人發生糾紛。

李乙認為,其與妻子王某常年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給予父母更多的照顧和陪伴,為更好地照顧父母,妻子王某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起便辭職在家照顧老人,自己和妻子盡了較多扶養義務,應該在遺産分配中多分,而李甲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應該不分或者少分遺産。李甲則認為,父母退休後有足夠的經濟保障,經濟上不需要幫助。自己雖沒有和父母共同居住,但一直盡己所能關心照顧父母,節假日看望父母,平時也是父母随叫随到,自己沒有理由少分遺産。

兄弟二人争執不下,李乙遂起訴到法院主張己方應多分遺産,而李甲應少分或不分遺産。李乙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持嗎?

遼甯本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洪菱、葉文強(實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簡單地說,就是“不盡孝不分錢”。

在這裡,首先需要明确,所謂的“不盡孝不分錢”是在“法定繼承”層面而言,對于遺囑繼承和遺贈并不适用。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且沒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特别情形時,依法應優先按被繼承人的意思分配其遺産,而一般不考慮繼承人是否盡到了扶養義務。如果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不盡孝不分錢”才有适用空間。

其次,“不盡孝不分錢”的前提需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反過來說,如果繼承人本身欠缺扶養能力或扶養條件,比如繼承人本身窮困潦倒自顧不暇,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或由于客觀原因與被繼承人分居兩地無法進行日常照料的,那麼就不适用上述少分或不分遺産的法律規定。

其三, 對于繼承人“不分錢”,最重要的是其“不盡扶養義務”,也就是“不盡孝”。那麼在法律上如何認定“盡孝”呢?《繼承編司法解釋》第十九條明确“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通俗地理解應包括子女對于老人的經濟供養(負擔生活費用)、生活照料(承擔主要勞務,如做飯、護理等)、給患病老人提供醫療等。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同時也明确了即便被繼承人生前與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繼承人沒有履行前述的種種扶養義務,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這表明了法律要求的“盡孝”講究的是實實在在、真心實意,而非僅要求“共同生活”的表面樣子。此外,《繼承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且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産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這就是說,子女主觀上有扶養的意願,即使在客觀上并沒有扶養行為,也不會認定其未“盡孝”,從而剝奪其繼承财産份額的權利。同時,如果被繼承人生活中有多位子女,在是否“盡孝”上也不能将對老人照顧的多與少等同于是否盡了扶養義務,司法實踐中對“盡孝”的判斷也僅要求繼承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内對被繼承人盡到了扶養義務即可。

上述案件中,繼承人李甲雖然沒有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并提供日常照料,也沒有給予經濟上的供養,但其主觀上願意且客觀上做了力所能及的事情,同時考慮到被繼承人有相當的經濟能力,因此法院最終也并未認定李甲未盡扶養義務,也未支持其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遺産。

作者:石朕

來源: 大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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