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發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明确從12月1日起,對全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标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标準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标準,其中廣州、深圳執行一類标準,廣州市調整為2300元/月,深圳市調整為2360元/月,兩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均為22.2元/小時。
二類标準調整為190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為18.1元/小時。
三類标準調整為172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為17.0元/小時。
四類标準調整為162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0個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為16.1元/小時。
《通知》明确,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适當上調,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同時,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确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内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通知》還要求,全省各地應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範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方晴
頭圖:veer圖庫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黃紫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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