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癌症保險公司如何理賠?在社會保險之外,越來越多的職工群衆投保了商業保險,其中以人身保險所占比例不小,保險合同糾紛越來越受廣大職工群衆的關注保險合同約定當事人(被保險人)患癌的,可以按約定享有保險金待遇如果在當事人死亡前後,一直未能按保險合同約定方式确認患癌,保險金是不是一分錢都拿不到了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給廣大職工群衆提了個醒,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得了癌症保險公司如何理賠?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在社會保險之外,越來越多的職工群衆投保了商業保險,其中以人身保險所占比例不小,保險合同糾紛越來越受廣大職工群衆的關注。保險合同約定當事人(被保險人)患癌的,可以按約定享有保險金待遇。如果在當事人死亡前後,一直未能按保險合同約定方式确認患癌,保險金是不是一分錢都拿不到了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給廣大職工群衆提了個醒。
基本案情:2015年5月,劉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某某“防癌疾病保險”,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基本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6月23日零時起至2035年5月22日24時止,保險費為每年2660元,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期間為10年,劉某已交納五期保險費。
該《防癌疾病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後,由保險公司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确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的,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保險金。該合同約定的癌症的定義為,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的癌症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确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2019年11月8日至14日,劉某因主要診斷“肺栓塞?”在某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劉某住院期間檢驗報告單載明:糖類抗原CA19-9結果為268.11(參考值為0~41)、甲胎蛋白結果為62.24(參考值為0~20)、癌胚抗原結果為65.76(參考值為0~5)。2019年11月15日至17日,劉某因主要診斷“多髒器功能衰竭”;其他診斷肺栓塞?(癌栓?)等在某公司總醫院住院治療。劉某于2019年11月17日過世,其住院病案中死亡診斷載明:……肺栓塞?(癌栓?)劉某自住院期間未進行病理學檢查。
劉某家屬張某是法定繼承人,張某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認為,劉某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病理學檢查,其死亡診斷僅記載為“肺栓塞?(癌栓?)”并未明确确診,故劉某不符合理賠條件,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劉某家屬遂于2021年12月1日向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在當日受理了該案,案号為(2021)冀8601民初1157号。
■法院審理 大概率存在肺癌 應給付七成保險金
本案中,劉某未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病理檢查便因病去世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綜合劉某的實際病情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因劉某未進行病理學檢查,其所患疾病尚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形式上的癌症定義,但根據被保險人的醫學診斷及癌胚抗原的檢測結果(數值65.76,參考值為0~5)推斷,其大概率存在肺癌情形,且被保險人因實際病情惡化而未進行病理檢查亦符合常情常理和醫學倫理中的尊重、不傷害及有利于病人的原則,苛求患者在病危搶救的情況下或在其彌留之際,再進行無必要的手術以獲得病理診斷亦違背醫學倫理及人道主義精神,劉某就未能對癌症進行确診及确定承保事故不存在過錯。
因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五的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造成難以确定,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并結合現有證據及相關醫學解釋,酌情認定保險公司承擔了70%的保險責任。
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保險公司已按判決内容履行了賠償責任。
■權益提醒 法院有權酌定給付比例
充分了解保險知識,切勿盲目購買。對于購買保險産品的消費者,應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對包括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等待期限、理賠流程在内的合同内容充分了解,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适合自己的保險産品,切勿輕信推銷、盲目盲從購買。
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在保險公司指導下收集材料。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消費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盡量在第一時間報險。接到消費者報險後,保險公司會安排專門的理賠人員與消費者進行對接,并指導消費者收集理賠材料,消費者也應将相關情況與理賠人員及時溝通,配合保險公司确定保險責任,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通常情況下,患者被診斷可能患有腫瘤時,均會進行病理診斷,以确定其腫瘤屬于良性還是惡性(即癌症),故在日常絕大多數情況下,該條款并未加重保險人的義務。但在本案中,被保險人因被保險人入院後不久便去世,其未能進行病理學檢查亦符合常理,在患者病危搶救的情況下或在其彌留之際,再進行無必要的手術以獲得病理診斷亦違背醫學倫理及人道主義精神。
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應當依法解決。保險合同的專業性、嚴謹性,與社會現實生活的豐富多樣,總是存在一定矛盾。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在處理民事糾紛中,落實民法典确立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适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立法目的。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周斐 通訊員靳澤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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