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計算公式,一般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這麼幾部分。
其中,基礎養老金等于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 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1%。可能很多人對于平均繳費指數有疑惑,這個指數究竟指的是什麼意思呢?這個指數,跟數學計算中的指數是不一樣的。實際上相當于繳費檔次。
可以說如果一個人始終按照60%檔次繳納養老保險,那麼他的平均繳費指數是0.6。平均繳費指數實際上等于所有繳費指數之和除以繳費年限。
某一繳費年度内,如果參保人按照60%檔次繳費12個月,當年的繳費指數就是0.6。
可是如果一年如果說,某人按照100%檔次繳費6個月,其繳費指數可不是1哦,而是0.5。
正确的繳費指數表述方式是,某一繳費年度内,所有繳費月份的月繳費基數之和÷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或者說當年的社平繳費基數。
比如說2021繳費年度内,一個參保人員按照5000元基數繳費三個月,1萬元繳費基數繳費6個月,合計繳費基數是7.5萬元。而如果當年的社平繳費基數(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恰好是7.5萬元的話,盡管該參保人員隻參加了9個月的保險,但是當年的繳費指數仍然是1。
平均繳費指數呢?如果說這一個人除了今年的所有繳費指數之和是14,那麼繳費指數之和就是15。但是這個人的繳費年限是14年零三個月,算上今年的正好湊夠15年。這樣算起來,平均繳費指數就等于15÷15年=1。一般繳費指數是在0.6~3之間,但異地轉移等特殊的情況下也确實會超出或者低于上下限。
有的地方,也把退休上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作為“本人的指數化繳費工資”。這種情況下基礎養老金就變為了“(各省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這一表述方式實際上是2005年國發38号文件确定的。
以上僅僅指的是本人的實際繳費指數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在實際應用中還是比較複雜的。比如說,過渡性養老金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主要是針對當地建立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繳費年限,由于缺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一種“補償”。不過由于企業職工本身也沒有行政級别,但是過去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退休職工的待遇都是跟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挂鈎,因此國家過渡性養老金的繳費指數計算一般也都是使用本人的實際繳費指數。
不過像北京、上海等地區,确實也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視同繳費指數作出了規定,都是按照1計算,主要用于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全國各地,包括北京和上海地區,基礎養老金計算的時候,通通使用的是實際繳費指數計算。
以上僅僅是企業職工退休時平均繳費指數計算方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也出現了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指數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的視同繳費指數,主要是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級别、崗位薪級等因素确定。各個省市的确定方法也不相同。比如說貴州省是直接統一标準,山東省則是按照職務崗位指數、級别薪級指數和調節指數三個指數相加求和。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基礎養老金計算的時候,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等于(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所有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所以,具體繳費指數的計算非常複雜,有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作用,還是要仔細了解,不要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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